欢迎来到云南昆明律师网

注册 | 登录

您现在的位置: 云南昆明律师网 > 知识产权 > 邻接权 > 正文

表演者权中的财产权保护期

2014-04-12 23:08:29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对表演者权中的财产权保护期为五十年

若不规定表演者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的权利保护期问题,则可能从问题的反面导出悖论。如舞蹈家某甲于2007年10月1日表演了一幕独舞,在表演现场有观众某乙出于个人欣赏的目的将其录制下来。因此种行为属合理使用的范畴,舞蹈家对录制行为无权禁止,并且此种录制行为决不属本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表演者的许可他人录音录像的权利,因为此种录制权不必源于表演者的授权。随后某乙将录有此幕舞蹈的录像拿去某影视公司复制发行,此时若无有关表演者对现场表演保护期的规定,舞蹈家某甲无权向某乙提出侵权之诉,因为舞蹈家某甲在10月1日的表演已经结束,其当时的表演已不再是法律保护的客体,这显然是不正确的。因此,本条对表演者权利保护期作出了规定:对表演者人身权利的保护不受限制;对表演者权中的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云南律师,昆明律师,找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律师咨询,委托云南|昆明资深律师,重大案律师,知名律师维权,需要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律师,就上云南昆明律师网
滇ICP备12000640号 滇公网安备:53011202000505号 版权所有:易德祥律师 返回首页 您是本站第 位访问者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