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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审理标准

2013-11-19 00:21:28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1、引言

上述规定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予以保护,制止以不正当手段抢注行为,弥补严格实行注册原则可能造成不公平后果的不足。

在商标异议、异议复审及争议案件审理中,涉及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问题的,以本标准为原则进行个案判定。

2、适用要件

(1) 他人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

(2) 系争商标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3) 系争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与他人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原则上相同或者类似;

(4) 系争商标申请人具有恶意。

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撤销系争商标的,应自系争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

3、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判定

3.1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是指在中国已经使用并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

相关公众的判定适用《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审理标准》3.1的规定。

3.2认定商标是否有一定影响,应当就个案情况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下列全部因素为前提: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情况;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和地理范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时间、方式、程度、地理范围;

(4)其他使该商标产生一定影响的因素。

3.3上述参考因素可由下列证据材料加以证明:

(1)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的合同、发票、提货单、银行进帐单、进出口凭据等;

(2)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的销售区域范围、销售渠道、方式的相关资料;

(3)涉及该商标的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网络、户外等媒体广告、媒体评论及其他宣传活动资料;

(4)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参加展览会、博览会的相关资料;

(5)该商标的最早创用时间和持续使用情况等相关资料;

(6)该商标的获奖情况;

(7)其他可以证明该商标有一定影响的资料。

3.4 用以证明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应当能够显示所使用的商标标识、商品/服务、使用日期和使用人。

3.5商标是否产生一定影响原则上以系争商标申请日为准予以判定。

4、恶意的判定

判定系争商标申请人是否具有恶意,可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系争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曾有贸易往来或者合作关系;

(2)系争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共处相同地域或者双方的商品/服务有相同的销售渠道和地域范围;

(3)系争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曾发生过其他纠纷,可知晓在先使用人商标;

(4)系争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曾有内部人员往来关系;

(5)系争商标申请人注册后具有以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利用在先使用人有一定影响商标的声誉和影响力进行误导宣传,胁迫在先使用人与其进行贸易合作,向在先使用人或者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或者侵权赔偿金等行为;

(6)他人商标具有较强独创性;

(7)其他可以认定为恶意的情形。

5、利害关系人的判定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除商标所有人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系争商标。下列主体为利害关系人:

(1)有一定影响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

(2)其他有证据证明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主体。

是否为利害关系人应当以提出评审申请时为准。但于案件审理时已具备利害关系的,也应当认定为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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