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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人申请国际商标注册的资格

2014-08-21 12:06:22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在我国,申请人须具备何种资格才可以通过马德里体系进行商标国际注册呢?《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均规定,申请人必须是马德里协定或马德里议定书缔约方国民,或者在缔约方有住所,或者在缔约方拥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申请人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应当符合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关于申请人资格的要求,即申请人必须是依我国法律设立的法人、在我国有住所的法人和自然人或者我国公民。

依我国法律设立的法人既包括我国公民设立的也包括外国人在我国设立的。一般来说,拥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是针对法人来说的,住所和国籍是针对自然人来说的。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一般以营业执照副本作为证明,申请人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即可,不需要任何其他证明文件。住所的概念适用《民法通则》第十五条,该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对于外国自然人来说,申请时可以出具我国的房屋产权证或我国公安部门开具的居留许可证等能够证明其在我国居住的证据材料。

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人名义应该与其基础注册人或基础申请人一致。比如,张三向商标局提出了将其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商标转让给李四的申请,在该转让申请未获得商标局核准前,李四是没有资格依据该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提出国际注册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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