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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域名纠纷的民间解决机制

2014-02-20 23:14:19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2002年8月1日,信息产业部颁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新办法对1997年颁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进行了重大调整,其中十分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在域名纠纷争议解决方面提出了民间解决机制,即域名注册管理机构1可以指定中立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解决域名争议。而CNNIC随后发布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则具体展示了这一机制的全貌。通过对本办法的分析,不难看出这一机制具有如下特点:

(一)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法律属性——司法、仲裁以外的民间解决机制

国际社会在探索域名纠纷的解决途径的过程中曾有许多人主张由域名系统内部负责解决一切与域名有关的争议,排斥各个国家和地区法院的参与。2很明显,这种观点从根本上危及了以法院管辖权形式实现的国家”主权”。因此从一开始就遭到包括我国在内的有关专家学者的反对。建立一种司法、仲裁以外的域名解决机制并不是要排斥司法管辖,而是要根据域名纠纷的特点,为其提供一种快捷、便利、公平、合理以及低成本的争议解决机制。新颁布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正是秉承这一理念,界定了我国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法律属性。根据该办法第14条的规定,对于域名争议,无论在投诉前,争议解决过程中,亦或是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均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提请仲栽,也就是说,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它的确立并不是为了排斥司法管辖,而是在司法管辖外为当事人提供一个更为经济、快捷的解决途径。

(二)《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只适用于因恶意注册引发的纠纷

该办法第8条第三项明确规定,提起域名投诉应具备的条件之一是“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对恶意注册与使用域名的制止是国际社会近年来所关注的“域名问题”的核心,之所以把域名纠纷处理机制的范围限定于恶意注册,是因为无论从经济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还是从保障域名系统的可信性以及保护知识产权的角度来看,抢注、盗用等恶意注册域名的行为都是应当首先被制止的。为了更好地践行这一规定,《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9条明确规定了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的行为。

(三)域名注册人规避纠纷处理程序的行为受到限制

许多恶意的域名注册人被投诉后企图借助转让被投诉域名的方法来规避纠纷处理程序的管辖。3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16条规定,“在域名争议解决期间以及裁决公布10日内,域名持有人不得申请转让或者注销处于争议状态的域名,但受让人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争议解决裁决约束的除外”。这样就有效地对域名注册人的行为进行了规制,从而保护了合法权益人的利益。

(四)CNNIC及其指定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在域名纠纷中处于中立地位,由其指定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4所作出的裁决将得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直接执行

为了保障纠纷处理程序运行的公正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12条、13条分别规定,域名注册组织不负责纠纷处理,而是由CNNIC指定专门的纠纷处理机构来解决。城名注册组织对纠纷处理机构所作出的裁决均无条件执行,要么驳回投诉维持原域名注册,要么撤销被投诉域名注册,要么将被投诉域名注册转移给投诉人。

(五)纠纷处理机制作出裁决的时间很短

该域名争议解决机制采用的是先进的在线案件管理系统,有关案件投诉、审理以及栽决等程序性事项均通过互联网进行。同时按《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5条第2款的规定,一个案件的专家组一经指定,即应在14日内作出裁决,从而大大提高了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的效率。

在肯定这一途径的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其在本质上仍只是一种民间解决机制,它不能取代诉权,不能剥夺纠纷各方的诉权,这也得到了《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本身的承认,因此,司法诉讼仍旧是解决域名纠纷的不可或缺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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