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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权的国际保护模式

2014-03-28 23:48:58 来源:www.chinalawyeryn.com 作者:admin

虽然域名权的性质至今仍未定性,但由于域名权纠纷的日益增多,世界各国都开始对域名权进行保护和管理。各国对域名权的性质认识不同,对其的保护模式也各有特色。从世界范围内来看,域名权的保护模式大致有以下三种较为典型:

(一)ICANN保护模式互联网的发展结束了政府垄断域名的历史,1998年开始美国政府将域名注册、保护及纠纷管理的权力移交给一个民间非营利实体,即ICANN。ICANN 的性质自成立后就从未停止过争议,现普遍观点认为其是一个非营利性国际组织。

ICANN并不直接针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而是考虑是否可能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可以认为,ICANN将域名作为商标权的一个新的适用领域而对待,客观上将商标专用权扩大了到网络领域。

此外,ICANN模式在解决域名与商标冲突时,同时规定了行政救济方式和司法方式,规定了独立存在的行政程序,与网络方便快捷之特征相吻合。同时UDRP为起诉方挑战被诉方提供了一种快捷而又相对经济的机制,允许商标权人向ICANN允许的一个服务商提起诉讼,对诉讼的裁决采取专家组模式。由于UDRP规则利用行政手段解决争议,因而并没有剥夺当事人将域名抢注争议诉诸法院的权利。

ICANN创立了一种被各国广泛接~ JADR模式,并且由于其时效性和便捷性,成为许多国际范围内域名争端的首选方法,同时, 由其指定的UDRP也成为各国域名相关立法的蓝本。可以说,ICANN 在域名的国际保护上做出卓越的贡献。

(二)美国式保护模式美国是世界上最早的域名开始保护的国家,相关立法较为成熟。美国式立法基本将域名视为商标权的一种新客体给予保护。

美国专利商标局在l998年1月提出了将域名注册为商标的评审规则,域名注册人可以通过商标保护法保护自己的域名。在二者竞合的领域,由负责登记的NSI公司处理。从NSI的相关规定看来,较为倾向于对商标权人的保护。在域名争议中,NSI公司并不直接决定域名的归属,而是通过法院判决执行。

199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目的是通过规范域名行为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进而保护经营者的利益,。法案的出台标志着美国对域名争议纠纷解决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调整体系,在世界范围内具有借鉴意义。

(三)CNNIC保护模式CNNIC是由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管理和领导的一个非营利性管理与服务机构。2002年3月,CNNIC制定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自此确立了我国的域名保护法律机制。

CNNIC将域名权视为商标权的某种延伸,立法上采取了与商标权类似的规定。如不得使用公众知晓的国家或地区名称、外国地名、国际组织名称,不得使用行业名称或者商品的通用名称及其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等。同时,还将域名注册与商标、企业名称直接联系,域名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商标名称。若一域名和我国的注册商标相同,而该域名又不为商标权人所有时,商标权人可以提出异议。

CNNIC也做出了许多特色规定,包括解决域名争端的非诉解决模式,有助于当事人以较低成本快速解决纠纷。且此种争议解决方式适用于与所有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标志之间的冲突,而不仅局限于域名与商标或服务标记权间的冲突。此外,CNNIC禁止域名有偿转让,从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域名的恶意注册。

对于域名是否一项知识产权以及是否能够独立于商标权而存在,CNNIC采取了搁置不谈的方法,既不否认,也不做明文规定,为立法的发展留下了很大空问。

综上所述,目前在国际范围内,域名的保护体制并不成熟。

域名注册和保护主要依赖于民间,没有一个强有力的机构进行保障,此外,大部分的国内保护模式都依赖于现有商标权体制,没有明确区分商标和域名的区别。在立法体制上,也多是借鉴URDP及WIPO((最终报告》。在争端处理方面上也主要依赖于民间,有些方式规定了行政与司法救济的双轨模式,但在行政与司法结论矛盾的情况下,对效力也未作出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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