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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兴与云南中云上允糖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16 18:35:11 来源:裁判文书网 作者:admin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昆知民初字第264号

原告刘兴,男,汉族,1964年10月15日生,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

被告云南中云上允糖业有限公司。

住所:澜沧县上允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李原,云南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兴诉被告云南中云上允糖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兴撤回对被告云南中云上允糖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兴负担。

审判长杨越

审判员白昱

代理审判员陈志远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张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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