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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模式

2013-11-19 00:16:38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1997年3月20日,我国国务院发布《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其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 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该条例已于1999年4月23日启动实施。同一天,我国正式加入UPOV公约,成为其第 39个成员国。2000年4月,我国农业部和林业部分别公布了新品种保护的名录,计有农业品种19属或种、林业品种25属或种。

另外,我国现行的专利法第25条规定,对植物新品种本身不授予专利权,但是对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则可以授予专利权。可见,对植物新品种,我 国采用的基本是专门法的保护模式。也就是说,对法定名录内的新品种,提供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不过,对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如果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创 造的新颖性、独创性和实用性条件的,则可以授予专利权。但是,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之外的植物新品种,应当采用怎样的保护模式,现行立法并没加以明确。这 需要在将来的立法中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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