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几个问题
2013-05-08 14:16:25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专利诉讼的分类:
专利行政案件(以被告划分):
专利行政案件(专利法第55条)
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决定案件
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案件
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案件
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法第41,49条)
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案件
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案件
诉地方专利管理机关(专利法第57,58,59条,细则79条)
当事人对地方知识产权局关于停止侵权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当事人对地方知识产权局关于假冒他人专利的处罚决定不服的;
当事人对地方知识产权局关于冒充专利行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
专利民事案件:
专利权属、资格纠纷案件:
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
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专利权合同纠纷:
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专利侵权纠纷:
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确认不侵权纠纷案件
其他案件: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
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行为、财产保全案件;
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备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件:
(根据现行司法解释,管辖法院为基层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法经函1990 第49号)
专利犯罪案件
假冒他人专利罪(专利法第58条,刑法第216条)
泄露国家秘密罪(专利法第46条)
徇私舞弊罪(专利法第67条)
全国专利诉讼的相关数据:
2004年全国新收一审,二审,再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2205件,同比上升31.65%
在全年一审结案8332件,以调解或撤诉结案的为4655件,占55.87%
著作权,一审新收:4264件,同比上升71.16%
商标权,一审新收:1325件,同比上升43.09%
专利权,一审新收:2549件,同比上升20.81%
技术合同案件,一审新收630件,同比下降42.99%
管辖的分类:行政,民事
(一),行政案件:
诉中国专利局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由北京一中院管辖(内部由民五庭、行政庭分工负责)
诉地方管理机关的,与专利民事案件的管辖相同。
((法发〔1992〕3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案件的管辖规定,如果做出处理决定的专利管理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专利案件有管辖权,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专利管理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做出处理决定的专利管理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专利案件无管辖权,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专利管理机关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有关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二),民事案件:
1,级别管辖:49个法院
1),北京、上海、天津各两个中级法院—6个
2),重庆第一中级法院—1个
27个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法院—27个
四个经济特区的中级法院:深圳、珠海、汕头、厦门—4个
十个地方法院:大连、青岛、烟台、温州、佛山、苏州、宁波、景德镇、葫芦岛、潍坊、泉州—11个
2,地域管辖:
1) 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合同履行地
就侵权纠纷而言: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
侵权行为地:
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
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原告和被告:
(一),原告:
行政:行政决定的相对人
民事(参照最高院关于商标案件的规定):
侵权诉讼中,是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A,独占被许可人(以自己名义单独起诉)
排他被许可人(与权利人作为共同原告,或在原告明确表示不起诉时,以自己名义起诉)
普通被许可人(经特别授权,可单独或共同作原告)
3, 给我们的启示:将诉讼主体资格问题规定在专利许可合同中,并按规定备案。
被告
行政案件:只能是行政主管机关
侵权诉讼中:
1),依侵权行为而确定被告
特殊情况的处理
针对同一专利实施的不同行为的不同行为人(生产、销售、进口等)—-一个案件,共同被告
针对同一专利实施的相同行为的不同行为人(均为生产、销售等)
—-多个案件,不同被告
针对一个权利人的不同专利实施侵权行为的同一侵权人
—-多个案件,相同被告
针对同一专利权人的不同专利实施的相同行为的不同行为人(均为生产、销售等)
—-多个案件,不同被告
针对不同专利实施的不同行为的不同行为人(有的生产,有的销售)
—-多个案件,不同被告
关于实用新型检索报告
(一),法律规定:
专利法第57条:专利侵权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最高院司法解释(法释(2001)21号)第8条规定: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最高院民三庭(知识产权庭)(2001)民三函字第2号—不要求在起诉阶段提交检索报告
司法实践:做法不统一(如上海—不需要,南京—强制提交)
建议:起诉时准备好检索报告
(二),申请检索报告的主体:只能是实用新型专利权人
(三),性质和作用:
根据最高院民三庭(知识产权庭)(2001)民三函字第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性的初步证据”—-此种界定是错误的
正确的理解:是提供给法院或专利管理机关的,在被告或被请求人反诉专利权无效时,用以决定是否中止审理该案的考虑的一个依据。
关于“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的案件
(一)案由的来源:关于苏州龙宝生物工程实业公司与苏州朗力福保健品
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的批复—-(2001)民三他字第4号
(二)司法实践的作法:
原告起诉后,被告(专利权人)答辩后,本案实际上转化为“专利侵权”审查之诉,判决是否构成专利侵权,但即使构成专利侵权,也不能判决承担专利侵权责任
原告起诉后,被告(专利权人)提出专利侵权的反诉,此时在确认专利侵权后,应就侵权责任的承担作出判决
专利权人向专利管理机关请求侵权调处,被请求人不答辩,而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不侵权,法院应当受理
(三)给我们的启示:
代表专利权人警告侵权时,应直送潜在侵权人,在没有侵权胜诉的把握时,不应冒然向潜在侵权人的关系人(侵权产品的经销商)发送停止销售的警告。
申请诉前停止侵权行为:
(一)数据:自相关法律规定以来,全国共受理诉前禁令及诉前证据保全的申请257件,依法支持183件,支持率71.21%。(不完全统计)
(二)法律依据:专利法第61条,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法释〔2001〕20号)
(三)申请主体:在诉前禁令的诉讼中,是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A,专利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
a, 独占被许可人(以自己名义单独提出申请)
b, 排他被许可人(在权利人明确表示不申请时,以自己名义提出申请)
备注:普通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不能作为申请人。
(四)提供证据:
权利证明
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据
证明“如不及时制止,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证据
本人意见:能初步确认侵权成立是该申请能否被接受的前提
(五)提供担保:数额由法院确定,法院可根据情况要求追加担保金数额。
(六)法院裁定:对符合规定的,应在48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并执行
(七)反担保:裁定不因反担保而解除
(八)申请复议:对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0日内申请复议一次,但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九)提起诉讼:做出裁定后15日内,申请人应当提起诉讼,否则,法院裁定解除相关措施。
关于赔礼道歉
赔礼道歉一般是针对精神损害的一种救济措施,如专利权属纠纷等
但针对专利侵权纠纷,请求赔礼道歉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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