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云南昆明律师网

注册 | 登录

著作权的主体及归属

2014-04-01 23:40:09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1、自然人作者

  这里说的作者是创作作品的自然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版权基本知识》一书中,将作者描述为在版权法中,文字、艺术或科学作品的创作者被称为作者。严格地讲,能够创作作品的只有自然人,因此,构成作者的条件应当是:具有创作能力;进行了一定的创作劳动,亦即具有了创作行为;完成了符合法律规定意义上的创作成果。具备了这三个条件,才称其为作者。著作权法中所说的创作能力是指民法通则中所指的行为能力的一种,创作能力不受年龄的限制。如儿童画家,一旦创作出了作品即可享有署名权等人身权利,当然有关作品的经济权利仍由其监护人行使。在成为作者的条件中,最主要的是对于作品付出了创造性劳动。那种只对作品提出某些修改意见,或加进某些自己的观点的人,不能视为作者。

  自然人作者从创作形式上可分为单独作者和合作作者,合作作者是指两个以上的作者共同完成一部作品,二者对该作品都享有著作权。

  2、视为作者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著作权法规定,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由此可见,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基于上述条件而依法律规定推定为作者的,也可以称为准作者,而没有将其规定为是作者。

  对于法人能否成为作者这一问题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法人不能成为作者。因为成为作者的首要条件是具有创作能力,创作能力则是人类以生理为基础运用思维的能力,法人是不具有思维的,法人的任何行为都是由自然人来完成的,因此说法人永远不会成为作品的创作人;另一种观点认为,法人可以成为作者,法人是拟人化的人,单位具有了人格,可视为一个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法人作为主体,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在刑事法律中,法人又可成为某类犯罪的主体。这是因为,法人有自己的意志,有自己的思想又能进行法律行为, 因此法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去进行创作并享受作者的称号。关于这个问题,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立法有所不同,大陆法系的版权法强调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作者,而英美法系则注重于作品的传播者的利益,注重法律关系的确认, 因此,一旦受法人雇用从事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应首先归雇主。从著作权保护的内容看,一是要确认作品的著作权人,亦即著作权归属问题,二是保护著作权的行使权益。因此,确认谁是著作权人至关重要。

  非法人单位一般没有固定的资产和办公场所。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规定中,没有将非法人单位列入其中。但在现实中,以非法人单位形式创作的作品的确存在。如课题组或教研室, 创作出来的作品归该课题组或教研室全体成员享有,而课题组或教研室则是一种没有法人资格的临时性组织。由于著作权比普通的民事权利有着特殊性,由此可根据自己的特点而设立权利主体。

  3、非经创作而取得权利的主体

  这类主体指的是获得著作权主体的地位不是因为创作了作品,而是通过其他的渠道而获得著作权,如继承、遗赠、合同约定等。继承是指作者死亡而由其继承人继承作者所享有的著作权的财产权。遗赠是指作者生前立有遗嘱,死后将著作权的某一部分权利赠与某个主体。合同约定是指通过合同形式部分或者全部转让著作权。这一类主体所取得的权利由于与创作无关, 不是原始主体,而属于派生主体。通过创作以外的渠道获得著作权的主体可以是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也可以是国家。因为国家可通过接受著作权人的赠与而取得著作权,还可以因著作权人死亡无人继承而取得著作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国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使用, 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云南律师,昆明律师,找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律师咨询,委托云南|昆明资深律师,重大案律师,知名律师维权,需要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律师,就上云南昆明律师网
滇ICP备12000640号 滇公网安备:53011202000505号 版权所有:易德祥律师 返回首页 您是本站第 位访问者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