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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良勇、凃二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9-19 17:44:11 来源:裁判文书网 作者:admin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云0124刑初16号

公诉机关: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良勇,男,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华坪县,住云南省华坪县,2018年7月27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富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富民县看守所。

辩护人郑红飞,云南德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凃二平,女,199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住云南省宣威市。2018年7月27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富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辩护人谭中喜,云南万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柳谦,女,199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谷县,住云南省景谷县。2018年8月1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富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晓明,云南锦绣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校贤,男,199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个旧市,住云南省个旧市。2018年8月4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富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建军,云南锦绣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邓建涛,男,1991年1月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建水县,住云南省建水县。2018年9月11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富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富民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婷,云南德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明娇,女,199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麻栗坡县,住云南省麻栗坡县。2018年9月15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富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于同月26日被富民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张秀娟,云南昊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姚荣国,男,198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马龙县,住云南省马龙县。2018年7月30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富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同年10月12日被富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蕊,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爽,男,199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罗平县,住云南省罗平县。2018年7月30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富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富民县看守所。

辩护人周先右,

被告人钟抓保,男,1988年5月13日出生,彝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建水县,住云南省建水县。2018年7月28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富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同年10月12日被富民县公安局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严朝,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钱艳,女,199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姚安县,住云南省姚安县。2018年8月4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富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姚玉玺,富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辩护人钱朝阳,男,196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姚安县,系被告人钱艳的父亲。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公诉刑诉(2018)159号起诉书指控被被告人凃二平、姚荣国、李爽、朱校贤、柳谦、叶良勇、邓建涛、钟抓保、徐明娇、钱艳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本院报请云南省昆明市中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019年1月7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4月11日、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伏自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凃二平及其辩护人谭中喜,被告人姚荣国及其辩护人李蕊,被告人李爽及其辩护人周先右,被告人朱校贤及其辩护人张建军,被告人柳谦及其辩护人周晓明,被告人叶良勇及其辩护人郑红飞,被告人邓建涛及其辩护人陈婷,被告人钟抓保及其辩护人严朝,被告人徐明娇及其辩护人张秀娟,被告人钱艳及其辩护人姚玉玺、钱朝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凃二平、姚荣国、李爽、朱校贤、叶良勇、邓建涛、钟抓保、徐明娇在平安普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日新路分公司(2018年11月21日已更名为“平安普惠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昆明第二分公司”)担任业务员工作,为开展贷款业务,2018年4-7月期间,被告人凃二平非法获取公民财产信息28671条。2018年1-6月期间,被告人姚荣国非法获取公民财产信息18742条。2018年4-7月期间,被告人李爽非法获取、提供公民财产信息10881条,非法获取、提供公民交易信息、可能影响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10440条。2018年6-7月期间,被告人朱校贤非法提供公民财产信息7411条,非法提供公民交易信息434条,非法提供一般公民信息3845条。2018年4-6月期间,被告人柳谦非法获取公民财产信息2063条,非法获取、提供可能影响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64148条,非法提供一般公民个人信息9500条。2018年4-6月期间,被告人叶良勇非法获取、提供可能影响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22003条,非法提供一般公民个人信息30049条。2018年6月,被告人邓建涛非法获取可能影响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21772条。2018年4-6月期间,被告人钟抓保非法获取公民财产信息806条,非法获取可能影响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661条。2018年6月,被告人徐明娇非法提供公民财产信息806条。2018年4月,被告人钱艳提供一般公民个人信息25049条。

被告人姚荣国、李爽、钟抓保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凃二平、姚荣国、李爽、朱校贤、柳谦、叶良勇、邓建涛、钟抓保、徐明娇、钱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冯某1证言;被告人凃二平、姚荣国、李爽、朱校贤、柳谦、叶良勇、邓建涛、钟抓保、徐明娇、钱艳的供述和辩解;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电子数据勘验检查记录及电子数据分析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良勇、凃二平、柳谦、朱校贤、徐明娇、邓建涛、姚荣国、李爽、钟抓保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钱艳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十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姚荣国、李爽、钟抓保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本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叶良勇、凃二平、柳谦、朱校贤、徐明娇、邓建涛、姚荣国、李爽、钟抓保、钱艳在审理中能坦白认罪,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被告人叶良勇、凃二平、柳谦、朱校贤、徐明娇、邓建涛、姚荣国、李爽、钟抓保、钱艳的辩护人提出建议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良勇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凃二平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柳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朱校贤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五、被告人徐明娇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六、被告人邓建涛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七、被告人姚荣国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八、被告人李爽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九、被告人钟抓保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十、被告人钱艳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十一、随案移送的手机十三部,587页印有电话号码等信息的A4纸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军辉

人民陪审员杨明

人民陪审员沈有才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陈红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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