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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要求股东偿还公司债务

2014-03-10 21:17:29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案例】清河公司因赊购农产品而欠下毛萌23万元货款。双方言明,该欠款于2010年6月9日前付清。但公司股东陈康、郭志因出现严重分歧,使公司在2010年5月解散了公司。而后,陈康、郭志为争夺利益,彼此竞相贱卖公司财产。仅半月时间,公司就已根本无法清偿债务。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陈康、郭志的行为与之吻合:一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公司财物流失、影响清算、损害债权人利益,主观恶意明显;二是由于公司财产大打折扣,债权人已无法正常受偿。故陈康、郭志必须对包括毛萌在内的债权人担责。

未清算而注销

【案例】2009年间,钟菲曾先后多次向一家公司赊销农副产品。公司保证在三个月内付清。2010年4月初,当钟菲如约前往公司索要欠款本息时,得知公司早在一个月前就已经被股东柳青、白云未经清算而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了登记。他们甚至对钟菲说:货款是公司欠下的,与我们个人无关。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这就是说,如果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担责的,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清偿。

未缴足额出资

【案例】当肖虹要求李欣与宋迪的公司清偿21万元货款时,才得知该公司已注销。之后,肖虹意外发觉李欣、宋迪在公司成立之后,均未根据注册足额缴纳出资。肖虹遂要求李欣、宋迪个人清偿公司欠款,但遭李欣、宋迪拒绝,理由是他们未足额出资,是注册登记部门和公司的事,与肖虹无关。

【点评】足额出资是每一个股东应尽的法定义务,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即使拖欠至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也应作为清算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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