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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中如何正确处理虚假按揭贷款案件

2014-03-17 15:13:18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已对按揭贷款作出了特殊规定,该内容完全符合法理与合同特殊性要求,对出现的“虚假按揭”贷款纠纷而然发挥了极高的审判指导和法律适用的重要意义,即商品房开发和所有权属虚假的按揭贷款纠纷也同样适用。

1、如果“假按揭”始作俑者的开发商无力偿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损失的关键原因就是银行人员违背操作规程,不审查房源权属的真实性、不办理办理相关抵押登记、丧失了按揭贷款成立的前提和本应充足的抵押保证,是重大的过错,应由银行内部责任人赔偿损失,构成渎职罪的,依刑法追究责任。对于开发商的恶意造假骗取贷款,构成诈骗罪的,亦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杜绝“虚假按揭”的出现,规范商品房买卖的正常秩序、保障金融信贷的安全。

2、不能机械地单纯提取按揭贷款合同作为独立合同而引用《合同法》条款,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判决由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将开发商和银行的过错和所有责任义务转嫁到了无辜的借款人身上。否则开发商和银行将肆无忌惮地办理假按揭贷款,套取银行资金,最终不承担责任!

免除借款人民事责任的理由:一是借款人既未获得利益,本不会主动去为履行不了商品房交付的按揭贷款合同签字,假按揭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只因难以拒绝强势的开发商的要求,并认为有开发商的房产做抵押并无风险而无奈参与的;二是借款人对贷款抵押的商品房真实性的审查与抵押权登记采取信赖银行业务能力的态度是没有过错的。

3、借款人提出签订的按揭贷款合同是“虚假按揭”,但证据不足,而开发商认为按揭贷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如果买卖合同约定的商品房可以履行交付借款人的,应判决按合同约定履行。

4、借款人坚持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限期借款人另行提起确认之诉后,按确认之诉的生效结果,适用《解释》或《合同法》做出不同的判决。借款人在限期内未提起确认之诉,则商品房买卖合同视为有效,借款人逾期未偿还贷款的,按第3种情况处理。

5、借款人提出签订的按揭贷款合同是“虚假按揭”,开发商确实将该合同标的房产卖与他人或不能提供买卖合同约定的商品房、或不否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是虚假的,应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无效后果,并经询问当事人意见,看是否有一方提出按揭贷款合同应同时确认无效的,适用《解释》第二十四、第二十五条和《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后果的规定,由开发商承担全部返还贷款本息的责任。借款人对开发商承担责任不能,造成损失的部分,按虚假责任比例承担连带责任。

6、如果银行按规定取得房屋权他项属证书并办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则足以导致开发商擅自将标的商品房非法出卖给他人的买卖合同无效。变卖抵押的商品房偿还贷款本息而不足的可能性和金额会很小。

如果银行没有按规定取得房屋权他项属证书和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造成该按揭贷款的抵押物丧失抵押权,则由银行和开发商承担主要无效后果损失。借款人的过错与开发商和银行的过错相比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7、按揭贷款合同相关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商品房不存在,开发商根本不可能履行买卖合同的。这种情况较少见,是开发商提供虚假许可证材料和申请、银行完全违背操作规程,不做房源真实性核查和抵押登记,才可能出现这种情况。《解释》规定的特殊原则适用这种情况的处理,审理中,可直接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无效,适用《解释》的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判决由开发商承担全部责任。也可以释明当事人先确认合同无效,或待确认之诉结果后判决。

总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按揭贷款合同)是不能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割裂起来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实现是按揭贷款合同成立的前提。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中关于商品房担保贷款的规定和原则,是正确审理此类纠纷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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