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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产公证所需要材料的介绍

2014-02-11 14:02:41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房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与房产有关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房产公证虽然不是房产交易的必须环节,但经过的审查,当事人可以避免很多风险,且经公证的购房合同或是协议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

房屋是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对老百姓的生活和社会生产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为规范涉及房产的法律行为,预防房产纠纷,减少诉讼,不少法律法规都规定涉及房屋产权变更、形态改变等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近年来,南京公证处立足民生,服务市民,每年办理的房产买卖合同、房产赠与、房产转让协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公证都达数千件。

办理公证的类型

1.房产继承,应当办理“继承权公证书”。

也就是说,对于子女或家属要办理继承房产的话,必须要有公证处办理的公证书;

2.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

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和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手续;

3.赠与房产,应当办理赠与人的“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共同办理“赠与合同公证书”;

4.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港澳台的法律事务,必须办理公证证明。

所需材料

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时,申请公证双方需要向公证处提交相关的资料,这些资料包括,

出售方

1、企业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

2、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证

3、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及买卖房屋合同文本。

购买方

1、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或法人资格证书。

此外,公证处需要对所出售房屋的具体情况作详细了解。比如合同中买卖房屋的产权状况、坐落位置、数量、质量及附属设施情况和使用面积;房屋买卖价款数额、付款日期、付款方式;被买卖房屋交付使用时间;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及有关手续的约定;双方违约责任;双方当事人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及签约时间等,包括所要购买的房屋是否有银行抵押负担,都是审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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