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云南昆明律师网

注册 | 登录

房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房产登记

2014-02-11 14:17:32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一)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屋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定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对遗嘱内容有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遗产分割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房地产管理机关根据法院判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办理房产公证事项,除证明遗嘱、赠与书或委托书等单方法律行为,可以在遗嘱人、赠与人或委托人住所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外,其他应在房产所在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

经公证证明后需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的,应当在出具公证书之日起二个月内,到房地产管理机关申请。逾期提出申请者,应向房地产管理机关说明理由,房地产管理机关视情况予以办理。

(二)办理未达法定婚龄的未婚公证和已达法定婚龄的未婚声明书公证,当事人通常需要向公证处提交身份证件、户口本、草拟好的声明书等:办理离婚后未再婚的声明书公证,通常需要向公证处提交身份证件、户口本、离婚证明(包括离婚证或离婚调解书、判决书等)以及草拟好的声明书等:办理丧偶后未再婚的声明书公证,通常需要向公证处提交身份证件、户口本、结婚证、配偶的死亡证明以及草拟好的声明书等。并且,按照我国相关规定,当事人在上述声明书中应当表明“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完全真实,如有不实,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三)房产委托行为,是房产所有权人(委托人)将办理与房产有关的事务,或者实施与房产有关的法律行为(买卖、出租、抵押等)的权利授与受托人的意思表示。房产委托行为又称房产授权委托行为。房产所有权人申请办理房产委托公证,其房产委托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因此,房产委托公证又称房产委托书公证。涉外房产委托公证,首先需要委托人出具一份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如该授权委托书为外文,还需附有中文译本。然后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认证。授权委托书内容应包括委托人及受委托人姓名及证件号码、委托事项、详细的房屋坐落等相关信息,再将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书原件及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寄回受委托人手中。如这套住房为房改房,受委托人还需持这些文件到所管辖的房改办办理房改房出售的相关手续。然后受委托人可持这些文件与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屋转移手续。

云南律师,昆明律师,找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律师咨询,委托云南|昆明资深律师,重大案律师,知名律师维权,需要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律师,就上云南昆明律师网
滇ICP备12000640号 滇公网安备:53011202000505号 版权所有:易德祥律师 返回首页 您是本站第 位访问者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