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欺骗购房者的行为
2015-01-11 20:44:04 来源:http://www.chinalawyeryn.com 作者:admin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由于开发商故意隐瞒与签订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故意告知虚假的事实分为导致第一手买房人可能无法实际取得房屋的产权的情形和第二手买房人可能无法实际取得房屋产权两种情形。
对于第一手买房人可能无法实际取得房屋的产权的情形又包括;一种是双方合同签订后,开发商为了融资需要未告知买房人又将在建楼盘或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另一种是双方合同签订后,开发商考虑房价上涨,又将所售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对于第二手买房人可能无法实际取得房屋的产权的情形也有两种;一种是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办理抵押的事实。另一种是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之前已出卖给第三人或是拆迁安置房的事实。
根据法理,开发商与买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形成的是一种债权,而房屋抵押是一种物权,物权的效力大于债权,如果开发商不能按时还清债务,抵押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实现抵押权,那么这个房屋就要依法折价,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开发商的债务,到时买房人再去跟开发商要求归还房款,就会就很大的风险留给自己,使自己处于非常被动的局面,极有可能钱房两空。一房二卖同样道理,开发商会根据自己利益考虑,将房屋产权证办到谁的名下,得不到房屋产权的买房人只能通过法院向开发商信追讨债权,其命运将十分可怕。
应对措施:律师建议:买房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尽可能地控制风险,最好在签订合同之前到当地的房管部门,国土部门查询一下拟购买的房屋是否已办理相应抵押,合同签证备案。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部门有职责提供查询结果。另外,买房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应当约定尽快时间到房屋主管部门办理预告登记,根据《物权法》,办了预告登记后,在预告登记期限内,买房人所购的房屋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这样买房人就等于给自己所购房屋上了一个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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