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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有哪些

2015-01-25 13:06:14 来源:http://www.chinalawyeryn.com/ 作者:admin

在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可以中途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①未征得出租人的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②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六个月的;

③故意损坏房屋的;

④房屋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承租人可以转租或者未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而擅自转租的;

⑤租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相关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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