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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房地产纠纷仲裁有哪些特殊情形

2015-01-25 13:15:14 来源:http://www.chinalawyeryn.com/ 作者:admin

涉外房地产纠纷具有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我国的涉外房地产纠纷仲裁机构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该仲裁委员会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中国国际商会聘任,并且可以从具有法律、经济贸易、科技技术等专门知识的外籍人士中聘任仲裁员。

2 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措施特殊

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而在国内仲裁中,仲裁委员会只需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涉外财产保全与财产保全的一般规定主要有两点不同:一是当事人申请保全不要求提出担保,即申请保全不以担保为条件;二是未涉讼的,提起诉讼的期限为30日,而不是15日。同时,涉外保全的开始,只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不依职权进行保全。

3 仲裁规则

涉外仲裁规则由中国国际商会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而制定,它必然要针对涉外仲裁中的一些特殊情况做出不同于国内仲裁规则的规定,如对被告答辩期、涉外仲裁的审限等的特别规定。

4 承认和执行

如果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也裁定予以撤销。由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有此情形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后,裁定不予执行。涉外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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