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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业的特点

2014-03-15 16:30:47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一)租赁形式多元化。一是单位或企业将临街房屋改造用于商店门市直接租赁;二是个人将临街房屋出租用于商业经营;三是个人住宅用于出租。企事业单位将闲置房屋用于租赁,税务机关比较容易发现,从而可以采取有针对性的税收征管措施,其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相对比较到位,但个人房屋用于租赁的租赁行为隐蔽性相对较大,承租人往往以出租人的名字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这种情况税务机关一般很难及时发现,其税收的征收管理难度要相对大一些,税款流失严重。

(二)房屋租赁渠道与租金给付方式多元化。房屋租赁业务可划分为直接出租、中介出租、自行出租等类型。直接出租多数是单位(企业)直接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租赁双方一般都签订有房屋租赁合同,且大多数情况下是先交租金后用房;中介出租是指通过租房中介机构或经纪人出租房屋,大多数个人出租住宅用房和一小部分营业用房的出租采用这种方式。中介出租的租赁双方一般也都签订有租房合同,房屋租金一般也都通过中介机构或经纪人结付;自行出租是以个人名义办理证件而直接收取租金,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和不确定性。在租金给付方式上,除了以货币直接支付外,还有以下两种支付方式笔者认为更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是以支付工人工资的方式代替房租。出租方对外出租条件是解决若干下岗工人重新就业问题,承租人支付这些工人工资后租金便不了了之。二是以报销各项费用的方式顶替房租。出租方不收取租金,每年在承租方报销一定的费用。一方面,出租方能够处理一些不合理的费用,另一方面,承租方用出租方报销的票据冲减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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