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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为城市发展奠定基础

2014-03-15 16:31:15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大城市的旧城区改造、新城区开发、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的规划建设以及大量的集体土地转化以后,对房地产市场,特别是给租赁市场带来了巨大商机,培育了新的经济增长点。但就当前的房屋租赁管理体制而言,各行政管理部门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基础上各自为政,不同的部门针对同一房屋租赁都有自己的一套管理方法,导致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层面上的混乱和行政归属的莫衷一是,没有形成统一而健全的管理体制。其次,房屋租赁市场管理薄弱,信息不充公,房屋租赁纠纷屡屡发生。与此同时,城镇务工的流动人口日益增多,住宅租赁发展迅速,也伴发了许多社会治安问题,一些违法犯罪分子把租房作为制假贩假、吸毒贩毒、聚众赌博、卖淫嫖娼、传销等藏污纳垢的场所,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稳定。还有一些出租单位和个人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主动登记备案、隐租瞒价、变相租赁,私下黑市租赁、逃避管理、逃避税费,也干扰阻碍了租赁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房管部门虽然早已把房屋租赁纳入到管理范围,但相关业务范围仅为商品房屋管理。怎样开展私房、集体土地上房屋租赁管理,逐步将城乡结合部纳入管理范围,扩大房屋租赁管理覆盖面,减少税、费流失,是当前急需引发我们高度关注的首要问题。

房屋租赁业涉及面广,租赁方式复杂多样,涉及的部门多,“没人管、没法管”的局面由来已久,公安限于人力、精力,单靠房管部门无法进行行之有效的管理,国家住建部虽然出台了新《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遗憾的是新《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没有明确提出对集体土地上房屋租赁行为的规范,使具体管理仍感到实施过程中存在主这种种疑惑。这是租赁市场难以管理的症结所在。

要做到有的放矢,整顿、管理、堵塞漏洞,地方政府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要建立在“有法可依、有规可循”的基础上,房屋租赁管理才能长治久安。要建立多部门联合管理的长效机制,积极协调国土、公安、工商、税务、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等部门。尤其在住宅租赁上,和公安、居委会的配合最为重要。公安部门要充分利用暂住人口、出租房屋信息系统的管理优势,在为出租房屋人员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和暂住证时,及时查验经房管部分颁发的《房屋租赁证》及出租方开具或提供的税务发票,没有发票或手续不齐备的,及时通报给税务和房管部门,房管部门也应及时将出租房屋登记备案情况通报税务和公安部门,信息资源共享,综合治理方能正本清源。工商部门年检换发营业执照时,督促未纳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登记备案。只有形成齐抓共管,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交流情况通报制度,才能实现房屋租赁市场管理规范化、动态化、平安化。做为政府管理部门的基层居委会,由于特殊的区位优势,在流动人口管理、房屋租赁信息方面更是更是得天独厚。房管部门在居委会就可以得到大量出租房屋的信息,和街道办事处签订租赁协管协议书,加强和带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在做好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基础上,核发《房屋租赁证》,为私房出租的安全稳定织就一张“监管大网”。

在充分了解掌握集体土地上房屋出租信息的基础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就租赁双方的职责、权利赋予一个新的税务概念,即承租人须向出租人索要租赁发票,该发票可抵扣承租人部分个人所得税。这样不仅可以增强人们的纳税意识,而且租赁市场能够得到更好的规范,还可以杜绝无序管理的中介公司乱吃差价、哄抬租金导致租赁市场杂乱无章、秩序混乱的现象。如果承租人索要发票,不仅仅可以有效遏制中介公司的不法现象,同时可有效避免租赁市场严重的逃税现象。以往由于出租人不愿交税,承租方索要发票的权益也没有得到保障,导致个人和中介企业都在逃税,而如果能变相的在租赁税和个人所得税问题上做到共通,这一弊病将自然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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