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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产证的登记机关的法律责任

2014-02-18 23:40:13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根据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一般即为当地国土局、房产局。产权登记机构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登记机构在办理产权登记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三)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不动产登记簿是房屋所有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房产证是权利人享有该房屋所有权的证明,房产证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如果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该如何维护自身利益呢?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如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如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至法院,通过法院审理判决结果修订错误登记。但如果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起诉,则异议登记失效。申请人申请异议登记错误,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要求异议登记申请人赔偿损失。

生活中,登记机关登记错误的情形时有发生。这时,登记机关应否承担责任,是一个极富争议的问题。《物权法》第21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因此,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登记错误应当是指,除了登记申请人弄虚作假,登记机构尽到了审查职责的情况之外,导致的登记事项与事实情况不符的情况,如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严重的失职,没有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或者与一方利害关系人勾结故意错误登记。换句话说,如果登记错误并非由于登记机关的过错造成,或者说,登记人提供的虚假材料,登记机关尽管非常谨慎也无法查明,这时,登记机关则不应当应承担责任。这是因为,《物权法》未明确产权登记是实行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而我国民法确立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一般都要求当事人具有过错。如果不区分任何情况,都要求登记机关对任何错误都一概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关的责任就会过重。这样会造成登记机关加大审查范围,加重登记成本,也会使登记机关延长审查时间,影响登记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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