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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与购房人在办理房产证中义务如何界定

2014-02-18 23:40:49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界定开发商与购房人在办证过程中双方之间的义务分配,是正确处理办理房产证问题的第一步。在办理房产证过程中,双方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特殊约定,那么各自负有独立的义务,其应负的具体义务应当根据权属登记流程分不同情况予以认定。在实际办理中,往往是开发商与购房人互有协助履行的义务。因此不能简单地将两者义务划分为主次关系,也不能将两者的义务归同为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

1、购房人在办理房产证中的义务

购房人往往有一个错觉,认为只要自己向开发商交了购房款,开发商就有义务为自己办理房产证,否则应当视为开发商违约。其实,如果双方在合同中对办理房产证的责任没有约定,那么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第33条[①]之规定,购房人负有在法定期间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证的义务,如:购房者要提供身份证明、购房合同、缴税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房屋面积测绘资料等等,而开发商只负有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的义务。当然,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开发商在房屋交付后某期限内负有为购房人办理产权证的义务,那么,开发商如果没能在约定的期限内为购房人办理出产权证,且又并非因为购房人的原因或不可抗力,那么,开发商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开发商在办理房产证中义务

一般来说,开发商在办证中的义务可视办证流程的具体要求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办理初始登记中的主办义务。根据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也规定,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由此可知,初始登记是指开发商在开发的项目竣工后,经房地产质检部门检验,测绘部门的测绘,然后由开发商向权属登记机构提供立项批文、土地使用权证、测绘资料等证明文件,取得该项目的大产权。二是开发商完成初始登记后,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无特殊约定,应当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购房人负有在法定期间持相关资料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而此时开发商负有协助义务,即开发商负有义务为购房人提供办证所必需的证明文件,如出具大产权证、购房款正式发票、购房证明书、已缴纳的契税发票、已缴纳的物业维修基金发票、测绘图等材料。

因此,从理论上而言购房人可以自行到房产局办理房产证,只是由于办证所需的证明文件较多,购房者难以全面取得,而开发商代办房产证在某种程度上有一定的方便之处,因此实践中常常由开发商为购房者代为办理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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