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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的关系是什么

2014-05-18 16:56:56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的关系,应当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是聘用与被聘用的关系,是主人与管家的关系。业主委员会是委托者、聘用者、物业主人。物业公司是接受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和聘用、做全体业主的管家人。作为被委托人来说,委托人委托你做什么,不委托你做什么,这是委托人的权利,当然要由委托人决定,而不能由被委托人决定。目前的物业管理体制则与此相反。现行的作法是,先由开发企业组建物业公司或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管理内容和收费标准均由物业公司决定。然后由业主被动接受。这里,完全取消了业主对自有物业管理模式的选择权和决策权,混淆了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现行的政策规定给了物业公司过多的权利,甚至把某些本来属于业主的权利也给了物业公司。

例如,对住宅区的物业采用哪种模式管理,应当由业主选择决定,有关部门却把这个权利给了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又如,住宅区物业的服务项目与收费标准本应由业主率先提出,然后与物业公司协商确定,目前却完全由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决定。再如,住宅区内院落土地的使用权和已经列入建设成本的公建配套用房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其出租收入(包括停车位的收入)亦应归全体业主。然而,目前的出租收入却全部归物业公司。这对广大业主来说是不公平、不合理的。也许有人会说,物业公司收了这笔钱可以折抵一部分物业服务费。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因为物业服务费已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作了约定,业主该交多少就得交多少,一点也不能少交。住宅区内的公建配套用房和地上停车位的出租价格应当由业主委员会决定,其出租收入应当按照业主占有房屋所有权面积的比例,将租金收入分配给每户业主所有,并根据每户业主应得金额折抵其应缴纳的物业服务费。只有这样,才能让业主行使自己的收益权,使共有收入得到合理分配。现行的做法既侵害业主的收益权,又无法做到公平合理,因而是应当改变的。

这里顺便谈一下地下停车位的涨价问题。首先需要指出的是,在住宅区建设一定数量的车位,规划部门是有明确规定的(目前的要求是普通住宅区每两户设一个停车位),开发商若不按规定建设停车位,其规划设计方案就不会得到批准。规划部门要求开发商建设停车位的目的,就是保证住宅区居民的轿车有地方停放。也就是说,这些停车位是供本住宅区的居民使用的。这一点必须肯定。然后再谈地下停车位应当归谁所有。如果地下停车位的建设费已经列入开发成本或分摊面积之中,也就是开发商已从售房款中收回了地下停车位的建设费用,那么,地下停车位的所有权就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其租金收入亦应归全体业主分配。如果地下停车位的建设费用未列入开发成本和分摊面积出售给购房人,那么,地下停车位所有权应当属于开发商所有。

开发商拥有所有权是否可以随意涨价呢?笔者认为是不可以的。理由是:开发商出售商品房时,已经向购房人承诺了停车位的出租价格,购房人也接受了这个价格,那就应该承认出租价格是双方商定的,任何一方均无权私自变更。如果开发商出售商品房时,确实对出租价格定的偏低,无法收回建设成本,应当先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然后再提高出租价格。否则,业主完全有理由不予接受。从国家的价格政策角度来讲,停车位是拥有轿车业主的生活必需品,居民的生活必需品是不能随意涨价的,只有在本市的物价指数全面上扬,停车位的租赁价格确实偏低的情况下,经过与使用人协商和物价部门批准,方可提高出租价格。由此可见,开发商随意提高停车位出租价格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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