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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强制解散制度

2014-02-25 23:23:24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强制解散是指非基于公司或其出资者的意志而解散。由于各国司法体制的不同,对于公司设立的目的和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善良风俗时,各国强制其解散的方式不同。有的国家是通过法院裁决强制其解散,如日本和韩国是通过法院的命令解散制度强制其解散;有的是通过有关行政主管机关依法撤销或者关闭公司的方式强制其解散,如我国,公司的强制解散基本上是通过行政主管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的;也有的是两种方式并存,如台湾。狭义的强制解散不包括依据法院裁决的解散,仅指依据国家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的命令而被迫解散。对于依据法院裁决的解散,即通常所说的司法解散,虽所体现的解散意志亦来源于国家的强制力,但因其特殊性,故本文特将其作为单独的一种解散事由在下文予以介绍,在此所称强制解散系狭义的概念。

我国有关行政机关强制公司解散主要包括两种方式,一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强制公司解散,如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分别规定,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不按照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的;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侵犯消费者权益情节严重的;严重污染环境的等可以处以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作了不得低于2人的规定,如果由于股权的转让导致了事实上的一人公司,在我国现行公司法不承认一人公司的情况下,对此类公司一般是由工商管理部门通过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方式勒令其退出市场的。二是由主管机关作出撤销或者关闭决定。如外资企业法规定外资企业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主管机关依法撤销的,应予终止。又如为整顿金融秩序,处置我国银行的不良资产问题,我国政府对金融机构退出市场先后采取了关闭、撤销等一系列措施,国务院为此专门制定了《金融机构撤销条例》。该条例规定对于有违法违规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撤销。撤销金融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对经其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依法采取的终止其经营活动并予以解散的行政强制措施。对这种金融机构的撤销,均是由地方政府或者监管部门负责组成清算组织进行的特别清算。虽然在金融机构的清算中国家采取了特殊的政策,如由中央银行再贷款、转移支付、发行金融债券、与债权人协商等多种方式尽可能解决金融机构债务,但最终还是有一些金融机构因资产无法偿还全部债务转入破产清算程序退出市场。如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715个各类金融机构。另外,对于国有独资公司,有时虽然没有违法行为,但其主管部门亦可依据某种需要决定撤销或者关闭该公司。如公司产品长期无销路、技术水平落后、经营不善,整顿亦无好转,原材料、能源不符合标准等情况,均可作出撤销决定,解散该公司。国家经贸委起草的《企业关闭条例》也是为强制公司解散,规范企业退出市场行为作出的规定。

美国《示范公司法修正本》对于这类强制解散则规定,州务卿确认公司存在依法应交的特许税及罚款在到期后60天内不予支付;到期后60天内公司未向州务长官送交年度报告书;在60天内公司未在本州设注册代理人或注册办事处;在注册代理人更改或辞职,注册办事处更改或停止办事后60天内未通知州务卿;组织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限到期等解散公司根据之一项或多项的,首先应向公司发出整改通知书,如果公司不予改正或无法证明解散根据不存在,州务长官便可以签发一份解散证书,该证书载明解散根据及生效时间,证书原件归档,副本送交公司,解散便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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