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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公示和通知条款

2014-02-25 23:30:44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公示和通知条款,在民法、合同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所列明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中都没有规定,但是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因为这些条款而引起的纠纷却越来越多,因此这里专门介绍一下这些条款。

1.公示条款: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需要公示的主要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当然,这些规定也有其极不合理的地方,如对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预售管理办法必须公示,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在市场经济体制较为完善的国家里,怎样签订合同,完全是当事人自己的事情,法律上也根本不要求他了解全部的法律,至于怎样掌握和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完全可以委托律师来处理,而我们的政府却像尽责的保姆一样,害怕任何强大一点的力量可能会损害民众的利益,但往往最大的损害却并非来自于他们认为可能造成损害的力量。(这是题外话,就不多说了,说回我们的合同)我们的合同条款里应当写明,购房者确认已经阅读并理解了开发商所公示的上述文件 。

2.通知条款:

按照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的义务。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需要通知的事项主要有以下这些:一是对变更规划事项的通知。原则上在商品房销售后,开发商是不能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但是 经规划部门批准和设计单位同意后,也可以变更规划设计,但对于因此而引起的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开发商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二是对不能按期交楼的通知。按照规定,开发商不能按期交楼的,原则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可以事先在合同中约定可能造成不能按期交楼的原因并免除责任的条款,只是在这些情况下,开发商应当及时通知购房者。三是收楼通知,在实践中也会发生这种情形,就是楼建好了,但购房者的地址或通信方式改变了,通知不到他本人,或者是虽然通知了他,但他不来收楼,后来却说开发商延迟交楼,在这种情况下通知收楼就显得尤为重要了。由于有这么多事项要通知购房者,否则就要承担责任,所以通知条款就极其重要了。

一般而言,通知条款中应当写明购房者的通信地址,并且约定开发商将有关事项寄信到上述地址,即视为已经尽到了通知的义务。由于在许多案件中经常出现这种情形,那就是一方已经邮寄了信件,但对于信件中邮寄的东西,对方当事人和法官往往不予确认,因此许多人在寄信时往往要带上公证员一起去邮寄,但这样就极大地加重了开发商的负担,因此,有必要在合同中写明,寄信人所寄信件的内容以信封表面所记载的名称为准。另外,考虑到购房者的地址变更问题,在通知条款中可以约定,购房者变更上述地址时,应当以书面方式及时准确地通知开发商,否则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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