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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2014-04-07 11:09:2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某市某企业是一家国有企业,经营服装、鞋帽和文教用品。该企业于1989年5月成立,注册资金为80万元。企业成立前3年,经营状况一直不错,但自1992年底扩大经营规模后,经营状况开始恶化。因为扩大经营家用电器,再加上购置办公楼、汽车等固定资产,企业向银行大量贷款和委托贷款共近1亿元。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决策失误,市场疲软和侵犯其他法人权益纠纷败诉等原因,企业大量商品积压,流动资金枯竭,1996年以后亏损越来越严重,并于1997年12月向法院申请破产。该企业在申请时向法院提交了有关审计报告,会计报告,债权、债务清册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请破产的批复等。

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在两个半月时主持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查各债权人的主体资格、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及利益,并通报清算工作的情况和进程等。法院指定了最大的债权人甲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第二、第三债权人会议确定了各债权人的债权额,确认债权人乙的抵押权。经过第四第五次债权人会议讨论同意,产生了破产分配方案。在第六次债权人会议上,经超过半数的债权人同意,通过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该企业的债权人会议开得一直不是很顺利,债权人意见纷纷。债权人丙认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开得太早了,当时他尚未申报债权,被剥夺了参加该次会议的资格;债权人丁不同意甲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债权人戊己认为乙的债权时抵押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乙不能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庚认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不必经过债权人会议讨论;债权人辛则认为第七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程序有错。

【几种观点】

1.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债权人申报期限届满后举行。

2. 债权人会议主席应当由债权人会议选举产生。

3. 只有无财产的担保人参能参加债权人会议。

4.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由清算组和法院决定。

5. 破产财产分配方方案应当由2/3以上的债权人同意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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