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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2014-04-07 11:09:47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处于独立的诉讼地位,对某些事项有权讨论并做出决议。一般情况下,其享有的职权如下:

1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的性质和数额。债权的数额多少、性质如何,涉及每一个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债权人会议对债权人的债权申报,要逐项进行审查。如遇有对债权人的债权性质或数额等有异议的,有关债权人应提出证据,债权人会议应讨论表决决定。若对债权人会议的表决不服的,可申请法院裁定,对法院的裁定,当事人和债权人会议必须执行。如对参加登记的债权有异议,且正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无权讨论决定该债权,应依据将来生效的判决或仲裁裁决确认债权的性质和数额。

2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债务人的和解协议方案必须经过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经院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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