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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登记程序及相关问题的处理

2014-06-15 00:13:51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1.改制登记程序

(1)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改制企业申请人提交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登记材料,直接向市工商局办理登记注册,不需经分局受理。市局受理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给予同意核准或驳回的答复。

(2)改制企业申请人提交变更登记手续齐备的,先向当地工商分局提出登记申请。分局受理后,认为材料齐备的,由主管分局长加具受理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审批。市局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给予核准登记或驳回的答复。

(3)核准注册后,收回原企业营业执照及印章。

2、改制后有关问题的处理

(1)企业改制登记为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

①改制为公司后,其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以及设立分公司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办理。

②企业整体改建为公司的,应将其下属企业一并纳入改制方案(应在企业资产评估报告中列明),改建为子公司或分公司。对纳入企业改制方案的下属企业法人,在改制之前,不得继续对外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③对下列情形的改制企业,核发不超过一年有效期的营业执照。

a企业原取得的专项审批需办理更名等手续的,限期企业一年内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b原企业下属企业法人和营业单位纳入改制方案的,限期一年改建为子公司或分公司。

对不纳入改制方案的下属企业法人和营业单位要求办理变更主管部门或注销登记手续。

(2)企业改制为其它类型企业的,原企业下属企业及分支机构按所登记企业类型相应进行重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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