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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合同义务的概念

2014-03-09 16:34:2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将当事人在义务执行的善后阶段所承担的义务称之为 “后合同义务”。

关于后合同义务的概念,我国法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认为后合同义务是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2]。二是认为后合同义务是按照诚信原则和交易习惯所发生的当事人之间的一种附随义务[3]。三是认为后合同义务是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的义务[4]。上述观点均值得商榷。第一种观点虽指出了后合同义务的时间界限,但存在如下问题:一是未能表述出后合同义务的性质。后合同义务与给付义务性质上不同,前者与先合同义务一样都属于法定的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义务范畴,而后者是合同生效至合同履行阶段由当事人约定的遵守合同规定条款的义务。二是未能指出后合同义务的基础根据即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同时也未能说明后合同义务的法定性。第二种观点最根本的不足就在于未能明确指出后合同义务发生的时间界限,因而未能与先合同义务区别开来。第三种观点基本上值得肯定:首先,其表明了后合同义务的时间界限,即合同终止后;其次,指出了后合同义务是以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为基础的法定的义务。但稍微欠缺的是其未能明确指出后合同义务的履行目的。因此,笔者认为,后合同义务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应当履行的以维护给付效果及协助相对人处理善后事务为目的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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