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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人继承顺序的认定

2014-02-15 15:44:17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又称法定继承人的顺位,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的先后次序。

在继承开始后,适用法定继承时,并非继承法规定的所有法定继承人一同参加继承,而是依照法律规定的先后顺序参与继承。因此,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关系到各继承人以何地位参加继承、是否能够取得遗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具有法定性、强行性、排他性与限定性等特征。所谓法定性,是指继承顺序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无权自行决定;所谓强行性,是指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继承顺序加以变更,即使是前顺序继承人将自己改变为后次序继承人,也不允许;所谓排他性,是指前一继承人继承顺序排斥后一继承顺序,只要有前一顺序的继承人参与继承,后一顺序的继承人就不能参加继承;所谓限定性,是指继承顺序仅适用于法定继承。

我国现行继承法仅规定了两个继承顺序,即: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妇或女婿也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外祖父母。为了有利于建立新型的家庭关系和发挥家庭职能,使遗产得到更好的分配,笔者建议,法定继承人应规定为以下三个顺序:

(一)配偶、父母、子女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配偶是因婚姻关系的成立和存续而形成的夫妻之间的亲属关系,他们之间虽无血缘关系,但相互之间感情最为密切,在经济上一般不分彼此,对财产进行共有,在精神上相互慰藉,相互扶持。为终身的伴侣和依靠。即使在法律上,婚姻法也明确规定了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因此,无论从亲属关系的亲疏程度上,还是从扶养关系的密切程度上,我国继承法将配偶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乃理所当然,也体现了配偶在家庭中的地位和他们之间的密切关系。至于有的国外继承立法不将配偶作为固定的顺序继承人,在一定程度上乃认知上的差异所致。

我国历史上受宗祧继承观念的影响,认为继承是男性后裔对父祖的继承,因此包括父母在内的直系尊亲属不能作为子女等直系卑亲属的继承人,如果子女无后,则由父母承受遗产,但遗产承受人与遗产继承人是不同的。⑤但在近代法上,因父母作为子女的最近的直系血亲尊亲属,父母子女间无论在经济上还是在情感上都极为密切的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是家庭关系中的基本关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所以一般都将父母列为法定继承人,这无疑是合适的。但父母是否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各国法律规定不一,大多数国家将父母列于子女之后,使之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我国也有学者主张,父母列于子女之后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更为合适。⑥笔者认为,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个人财产逐步增加,我国继承法规定父母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更有利于对老人的赡养。因为,若将父母规定为子女与配偶之后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实际上其将难得到子女的遗产。当前,中国的人口结构已经进入老龄化阶段,权威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中国现有60岁以上的人口达到13200万,占人口总数10%。预计今后50年,老年人口还要将以年均3.2%的速度递增。我国必须正视人口老龄化问题,加大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但实际上现时我国对老人的社会保障制度相对落后,尤其是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更差,规定父母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使其能够取得遗产养老,也有助于解决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缓解整个社会的沉重压力

古今中外,子女都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许多国家的法律还明确规定,父母没有正当的理由,不能剥夺、取消子女的继承权。实际上,子女和父母是最近的血亲,关系最为密切,在经济关系上,父母子女之间互负扶养的义务;从所有人处分身后财产的意志来看,父母总是愿意把财产留给自己的子女,以达财产传承的目的;在现代各国继承立法上,子女也都是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我国继承法规定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当然妥当。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现行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该条规定在外国立法上没有先例,是惟一将姻亲(血亲的配偶和配偶的血亲)规定为法定继承人的立法例,为我国继承法所独有,称得上具有中国特色。而且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该规定皆受到广泛好评,被有的学者认为是我国继承法在继承人顺序上的一个突出特色,也是对建国以来司法实践的总结和发展。据此,该条款应继续沿用。

(二)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兄弟姐妹之间为旁系血亲,虽然共同生活在或曾经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但在法律上一般没有相互扶养、扶助的权利义务,因此其不应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但毕竟兄弟姐妹在生活上互相帮助,感情上也很密切,而且在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未成年的弟、妹负有扶养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丧失劳动能力、孤苦无依的兄、姐也负有扶养的义务。因此,我国现行继承法将兄弟姐妹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是比较合理的。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为三代直系血亲,在通常情况下,子女由父母抚养,父母由子女赡养,祖孙之间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不过,他们之间相互关系的密切程度虽次于父母子女关系,但却也是非常密切,并且在一定条件下相互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如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双方已经死亡或者父母双方均丧失抚养能力,或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确实无能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确无赡养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进行赡养的义务。基于此,将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规定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也是比较合理的。

(三)五代以内其他血亲为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世代近者优先。

如前所述,基于我国的家庭结构与以前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在继承中贯彻尽量不将私人财产收归国家所有原则,考虑到我国的习俗,笔者建议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扩大到五代以内其他血亲。同时在第三顺序继承人中,实行“世代近者优先”的原则,即只有在前一世代的继承人死亡、丧失继承权或放弃继承权时,后一世代的继承人才得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例如,若被继承人无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只有同属第三继承顺序的叔父甲及堂兄弟乙,则由于叔父甲的世代近于堂兄弟乙,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叔父甲继承取得,而堂兄弟乙不能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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