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易劲松与被上诉人谭大兰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4-01-27 00:34:17 来源: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admin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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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易劲松,男,
委托代理人:熊君桥,重庆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大兰,女,
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易劲松与被上诉人谭大兰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于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易劲松与谭大兰原系夫妻关系,因夫妻感情不和,于
谭大兰辩称:若易××愿意随我生活,我会尽到母亲的责任;若易××不愿意,请求判决易欣×随我生活,由易劲松每月支付抚养费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
易劲松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易××、易欣×均随其生活,由谭大兰每月支付抚养费
谭大兰辩称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夫妻离婚后,仍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易××、易欣×均为易劲松、谭大兰的子女,易劲松、谭大兰均有抚养易××、易欣×的义务。因易××已年满十四周岁,其表示愿意随父亲易劲松生活,故一审判决对易劲松要求将易××变更随其生活的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易劲松与谭大兰只生育两名子女,一审法院在满足易劲松变更抚养关系请求的前提下,应谭大兰的请求相应地判决将易欣×变更随谭大兰生活,体现了父母抚养子女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系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涉及对子女抚养关系的重新确认,两名子女的抚养问题必须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易劲松起诉提出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后,谭大兰有权就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问题提出相应的答辩请求而无需提出反诉,故一审法院在本案中就易欣×的抚养关系变更问题一并进行判决并无不当,未超出易劲松的诉讼请求范围。根据生效判决,易××在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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