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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形式要件的缺陷

2014-02-17 23:05:15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我国婚姻法规定,登记是我国婚姻有效成立的唯一形式要件。也就是说,我国不承认通过其他形式成立的婚姻,通过其他形式成立的婚姻在我国没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一条指出:“为了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根据婚姻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可见,我国实行结婚登记的意义主要有三方面:保障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实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止和惩治违反婚姻法的行为。

然而,自古传承下来的习俗,几乎每对新人都会举行一场婚礼,不管他们有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婚礼的举行可能在登记前,也可能在登记后。甚至,有些夫妻结婚时由于经济拮据没能举办婚礼,多少年后还要补办一场。可见,在人们看来,结婚仅有法律的承认还不行,还必须通过热闹的仪式向社会公开表示婚姻的成立。而且在我国某些地方,特别是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人们并不觉得结婚必须要有法律的承认,在他们心里,只要举行了婚礼,他们的婚姻就是合法有效的。在这些地区,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登记制度并不能起到它应有的作用。事实上,除了婚礼仪式本身所固有的庆典和广而告之等功能性质,人们也是在履行一种现行法律而外的另一种已经不成文的无形法律——潜存于传统惯制之中的民俗。法律不应该无视民俗的存在,法律一旦走向忽视民俗的道路,其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就可能会受到限制。可是我国婚姻法恰恰就忽视了婚礼这个古老的民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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