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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撤销婚姻可行吗

2014-06-08 09:45:2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我和我妻子领取结婚证半年,但现在准备离婚。妻子建议,为了恢复未婚的身份,让我在民政部门假意承认当初是以散步她个人隐私为手段,胁迫她领取的结婚证。请问这样对我有哪些严重的后果?回答的网友请留下qq号码为谢。

昆明律师解答:你的这个问题适用《婚姻法》以下规定: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因此,到民政请求撤销无效婚姻也是可以的。

但对于无效婚姻的撤销,民政部门是相当慎重的,不会只凭你的承认,要有证据。并且造成无效婚姻必然涉及到相关部门或相关人员的失误或故意,民政部门是要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的。所以,你们这个“小把戏”是很难实现的。

由于有“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你这个“过错”方,必然要受到财产损失的。

更为严重的是,既然你“胁迫”她了,那么,在此期间的性行为,便成了违反妇女意志的性行为,即为强奸罪。这个玩笑开不得。

实际上,就是撤销了婚姻登记,她的婚姻记录上也是记录有“撤销”的。这与“未婚”不是同一意义。

我觉得她是在给你“下套”,别上当。

相关法律知识:

请求撤销婚姻的程序

(一)行政程序,即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符合下列条件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

1、申请人提出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不超过1年。

2、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声明。

3、当事人应提交下列材料:(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二)司法程序,即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

当事人受胁迫结婚,但不完全符合上述(一)中的条件的,在法定期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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