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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可撤销的婚姻只有胁迫一种情况

2014-06-08 09:46:12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婚姻法中为什么可撤销的婚姻只有胁迫一种情况

昆明律师解答:立法总是在一定的历史背景下形成的,同时也存在历史选择的偶然性,所以有可能在几近相似的背景下立法也会有不同程度的差异。

严格地证明可撤销的情况只有一种,在逻辑上就是不可能的。我想你可以考虑一下,欺诈作为可撤销婚姻的不合理之处,例如,双方合意结婚却要欺诈第三方,我们可以对第三方进行救济,但是不能否认结婚的确是他们的合意。

相关法律知识:

申请撤销婚姻的程序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规定: 1 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2 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3 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所需要件:申请人须在原婚姻登记处办理申请手续。

提供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受理情形:

(1)查验上述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2)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双方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当事人不会写字的,可由当事人口述,第三人代为填写,当事人在“申请人”一栏按指纹。第三人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代写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与申请人的关系。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第三人代申请人填写。

(3)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婚姻登记处拟写《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婚姻登记处应当将《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婚姻登记处对不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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