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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婚姻的问题

2014-06-08 09:48:02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可撤销的婚姻撤销申请应在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限制人身自由的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但如果是精神上受胁迫以致不能告诉的如何处理?时效怎么计算?

昆明律师解答:这种撤销婚姻的撤销权的行使是除斥期间,不是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可以中断中止而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1年就是1年。

国家法律出于对稳定婚姻家庭关系的考虑,不会允许已登记的婚姻关系长期或者无固定期限地处于可撤销状态。精神上受到胁迫在客观上并不影响撤销诉讼的起诉,因此不能作为特殊情况处理,应在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当1年的除斥期间已过,撤销权消灭。但也有救济办法,当事人认为配偶精神上采取了胁迫等手段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可已感情破裂为理由起诉离婚。

相关法律知识:

有关胁迫婚姻的规定

依据规定,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是可以撤销其婚姻关系的。因胁迫而结婚,主要是指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或者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对婚姻关系中的另一方当事人,予以威胁或者强迫,使婚姻中的另一方当事人违背自己的意愿而缔结婚姻关系的婚姻。

胁迫婚姻违反了结婚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原则,是违法婚姻,考虑到被胁迫的一方,在结婚时,虽然是违背了自己的意愿与他人缔结了婚姻关系,但有可能在和他人结婚后,组建了家庭,经过一段时间生活,与对方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婚姻关系还不错,特别是在有了孩子的情况下,与对方、与孩子更有一种难以割舍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明确规定胁迫婚姻为无效婚姻,不一定适当。经过反复研究,新修正的婚姻法将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规定为可撤销婚姻,把是否否认其婚姻效力的申请请求权交给受胁迫方。如果受胁迫方不想维持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经有关部门审查核实,宣告该婚姻没有法律效力;如果最初受胁迫,但后来愿意共同生活,则可以放弃申请撤销婚姻效力的请求权,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撤销当事人的婚姻关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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