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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的概念和特征及在我国的现状

2014-03-14 14:48:41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1、事实婚姻的概念及特征:

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根据事实婚姻当事人是否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可分为具备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和不具备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其具有如下特征:

(1)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必须是男女双方异性的结合。同性之间不能成立婚姻,只能是同居,这是由婚姻的自然属性所决定。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也不排除一些男女,开始是同性同居,后来做了变性手术就成了异性而缔结婚姻。

(2)男女双方必须有共同生活的行为。没有同居生活的不能构成事实婚姻。而法律婚只有当事人进行了登记,不管当事人是否自愿,有没有同居生活不影响其婚姻关系的成立,重形式而轻实质。

(3)男女双方的这种同居行为必须是以夫妻名义进行。这是成立婚姻关系的前提,也是事实婚姻与同居、通奸、姘居及包二奶等非婚姻两性关系的根本区别。后者不以夫妻的名义,也没有缔结婚姻的目的。

(4)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是事实婚姻的最本质特征,也是其与法律婚姻(登记婚)最大区别。法律婚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男女依据法定的程序缔结的婚姻。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进行登记,而事实婚姻是没进行登记便结婚。法律婚注重婚姻的社会属性,当事人只要进行了登记,即使不同居生活,不以夫妻名义,也没有夫妻之实,法律上也承认其夫妻关系,重形式而轻实质。事实婚则注重婚姻的自然属性,要求当事人应以夫妻之名行夫妻之实,重实质轻形式。

2、我国事实婚姻的现状:

由于受旧习俗的影响,我国几千年以来流传下的通过举行婚礼便得到承认的结婚习惯在我国至今仍然普遍存在。许多男女对举行婚礼情有独钟,而对结婚登记不宵一顾。尽管我国从第一部《婚姻法》颁布实施以来一直强调结婚必须进行登记,才能确立夫妻关系,但社会实践证明事实婚姻并没有因此而减少。

造成这种现状主要有二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历史上长期实行仪式婚制的国家,人民群众普遍重视结婚仪式而轻登记,许多人法律意识淡薄并不了解结婚登记的重要性,认为结婚仪式是必须要办的,而办理登记手续则是可有可无;并且这些未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当事人,其婚姻关系和夫妻身份在现实生活中也被广泛的认同。另一方面是由于一些单位以提倡晚婚为由,不给当事人出具未婚证明;婚姻登记机关也有以未到晚婚年龄不给登记的情况;也有的是因父母或他人的不正当干涉所致;特别是一些不具备法定结婚条件的人,为了达到结婚的目的,故意规避法律的审查和监督而同居生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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