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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应当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2014-02-09 11:01:54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笔者认为立法者应当改变以往以单一的登记制作为结婚惟一形式要件的做法,改变目前对事实婚姻的态度,对符合婚姻成立要件的事实婚姻明确予以承认。这样事实婚姻就与法律婚姻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样无论前婚与后婚是事实婚还是法律婚均可构成重婚。

首先,这是对我国长久以前的婚姻习俗的尊重。我国历来就是一个崇尚仪式的国家,古代的婚姻就是符合“六礼”的仪式婚。受传统文化的影响,现代社会中许多人认为只要举办了仪式就算是缔结了婚姻。而我国婚姻法将登记规定为惟一的结婚形式要件,以期减少婚姻不安定的可能性。立法者通过否定事实婚姻的效力来为人们提供具有安全保障的法律规则,但并没有创造出一个令人满意的社会生活样式。事实婚姻在现实生活中仍然是大量存在,传统婚姻中不登记的事实婚仍然占有很高的比重。显然这部充满了立法者良好动机的“良法”没有达到它预期的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笔者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最根本的原因就是立法者对中国固有传统习俗的忽视而一味地追求法律的先进性。在制定一部与每个人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私法时,立法者应当充分尊重人们多年来形成的习惯,应当顾及到长久以来已经和习俗融为一体的婚姻制度上的变革在多大程度上能为人们所接受和认可,而不能揠苗助长。

其次,婚姻法属于私法,私法最大的特征是“意思自治”。婚姻就是男女双方自愿的结合,当事人双方可以选择不同的结婚形式,婚姻法应当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在婚姻关系上,即使是最进步的法律,只要当事人在形式上证明是自愿,也就十分满足了。至于法律幕后的现实生活是怎样的,这种自愿是怎样造成的,关于这些,法律和法学家都可以置之不问。”

再次,这是追求法律最高层次的价值——正义的必然结果。一部得到社会普遍接受和认可的“良法”应当自始至终都体现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一个婚姻是登记的形式优先还是夫妻的事实更优先?是维护法律的形式尊严重要还是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更重要?婚姻立法者应当承认,法律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追求公平正义。和其他法律领域相比,身份关系法律应当更尊重客观事实。“由于婚姻的结合是身份关系的结合,具有‘事实在先’的特点,所以无论法律承认与否,这种身份关系都己经存在。”[5]因此,调整事实婚姻的法律应体现对于已发生的事实关系的尊重。而且,在既存的事实婚姻男女双方纠纷中,妇女及其子女往往是处于弱势的地位,其利益是最容易受到损害的。现在的婚姻法对事实婚的态度就使本已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更是失去了法律这一最后的避难所。这与婚姻法保护妇女、儿童利益的立法主旨是相悖的。综上所述,我国婚姻法对不具备婚姻的形式要件的事实婚一律不承认其效力的做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维持了法律的尊严,但是它却忽视了已发生的事实婚姻关系,忽视了其立法最初的宗旨,这种舍本求末的制度构建我们很难说它是公正的。

最后,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可以更好地解决刑法的规定与民法中关于事实婚姻规定的冲突,从而维护法律体系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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