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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事实婚姻的认定标准

2014-02-09 11:02:29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或者共同育有子女是男女关系具备婚姻性的一大外在特征,时间的延续正是稳定性的一种体现。因此,确定认定重婚行为应当以具备实质夫妻生活为原则,具体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有配偶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进行结婚登记的。这是典型形式的重婚,也是最容易认定重婚行为的标准。

(2)外公开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的,而且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的。本条标准其实就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字面意义的理解。这种情形表现为对外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参与社交活动,或共同经营其事业,或以夫妻身份偿还对方所欠债务等。另外通常还需要取得周围群众、当事人亲朋戚友的证言,以证明周围群众认为当事人是夫妻。而且根据其造成的社会影响,“群众”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居住和工作的周围环境之内。

对外虽未以夫妻相称但个人的书面材料互称夫妻的,也可以作为认定以夫妻相称的辅助证据。有的重婚人并没有公开这种关系,而是私下以夫妻相称,如在一些书信及其他一些书面材料中互称夫妻,女方生病时男方以丈夫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子女称他们为父母等。

(3)举行婚礼等世俗婚仪式。如摆酒席、拜天地、外出旅游度蜜月等,这些都可以视为是公示其夫妻身份关系的行为。

(4)男女双方有较持续、稳定的同居事实。这项认定标准的确立,是由重婚行为赖于存在的客观环境决定的。由于重婚男女有建立永久共同生活关系的目的,所以他们之间一般都有较持续、稳定的同居事实。这种关系一般从两方面来判定:第一,男女双方有较为固定的住所。这种场所可以为公开的也可以为隐蔽的。若有配偶的双方或一方没有固定住所的短暂同居,虽有同居行为,但由于这种同居行为只是无固定住所的临时性姘居,缺乏长久共同生活的客观环境,只能视为临时性的姘居,不能以事实重婚论处。[6]第二,同居的时间达到一定的期限。一般而言同居时间为6个月以上的。根据此标准,即使当事男女未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只要其在客观上有较持续、稳定的同居关系,就应当认定为事实重婚。这个标准对于在实践中认定事实上的重婚能大大减少认定和取证上的难度。

(5)物质上较长期的经济帮助。夫妻关系的特征之一是,双方一般有共同的经济生活,有经济方面的互相帮助或单方的经济帮助,或以约定的方式处理、分配他们之间的财产。重婚人为了拟制正常的夫妻关系,多数均有这类财产关系,如一方较长时间提供给另一方生活的费用、居住的房屋等。

(6)双方生有子女并共同养育了子女的事实。当然,双方未生育子女并不能否定其重婚关系,也不排除个别通奸关系可能生有子女,但如果双方生育了子女,并有共同养育子女的事实,结合其相互关系的其他特征,可以认定为重婚。

值得注意的是,社会生活复杂多变,仅仅采用以上标准可能仍不能涵盖所有的现象,而且仅根据以上标准中的一条或许是无法直接认定为重婚的。这就需要法官使用自由裁量权,从实际出发,结合一个或者多个标准,结合内心的认定,准确确定重婚行为、改变事实重婚认定难的局面,对很多已经构成事实重婚的行为进行规范,对重婚犯罪进行有效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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