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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的重婚现象及重婚罪的废存之争

2014-02-09 11:02:54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重婚在旧中国社会十分普遍。皇帝三宫六院后宫佳丽三千,民间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也合理合法。新中国建立起现行婚姻家庭制度后,强力推行一夫一妻制,重婚现象曾一度被基本禁绝。但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流动就业人员的增多,夫妻两地分居的大量增加,加之西方文化中的两性观念通过文化传播涌进开放的国门,以及封建思想和享乐主义的作祟,使我国的社会价值观念逐渐呈现多元化趋势。受其影响,“包二奶”、“养小蜜”、姘居等重婚现象日渐增多,对我国法律所保护婚姻家庭制度产生强烈冲击。尤其是近年来,重婚现象在我国局部地区呈现泛滥趋势,并由此引发大量的刑事案件,已开始影响到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稳固和社会的稳定。

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中有关重婚及重婚罪的规定并不完善,整个婚姻家庭法律体系亦不完整、不统一,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些困难,引出了重婚罪的存废之争。

有学者主张废除重婚罪。其理由有三:一是重婚罪的建立并未起到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保护一夫一妻制度的作用。二是重婚罪的规定不完善。《婚姻登记条例》的颁布实施以及新的婚姻法的出台,使得我国结婚登记制度愈加完善。三是规定重婚罪不符合世界立法趋势。

但也有大量学者和广大民众坚持主张运用刑罚手段治理重婚。笔者认为,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重婚及重婚罪的规定不仅不能废除,还应进一步完善。其理由有四:

首先,这是维护婚姻法律体系完整性的要求。我国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第二条规定的“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是指不论男女,不论社会地位高低、财产多少,都不能同时拥有两个以上的配偶,凡是已婚的在婚姻关系终止以前,都不得再行结婚。其实质也是禁止重婚。而禁止重婚仅靠民事制裁是不够的,没有刑事处罚,禁止重婚的规定就会流于形式。所以还必须依靠刑法的打击和震慑力度,以保证婚姻法律体系具有从立法到司法的完整性。

其次,这是确保夫妻能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需要。现行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即夫妻双方有互负贞操忠实的法定义务,这是对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婚姻制度的进一步具体化。违反贞操义务的最主要表现形式是夫妻的一方与第三人发生的通奸、姘居或重婚等,夫妻任何一方违反该项义务都要承担法律责任,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而这里所说的法律制裁,除民事制裁外,还应包括刑事制裁。

再次,这也是社会稳定的需要。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重婚行为仍是一种具有相当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它不但严重破坏社会主义一夫一妻制,给家庭和睦和子女成长造成不良影响,进而污染社会风气,影响社会正常的生产、科研、生活秩序;还容易导致自杀以及虐待、遗弃、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伤害等刑事案件的发生。特别是近几年,有些地方“包二奶”、养情人、纳妾行为呈增多趋势,不但严重违反社会道德风尚,导致家庭破裂,甚至引发了杀人、伤害、放火等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的恶性事件。因此,在婚姻法中明令禁止重婚,并在刑法中保留对重婚罪处以刑罚的规定是完全必要的。

第四,这更是维护传统婚姻家庭观念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需要。我国是一个文明古国礼仪之邦,夫妻忠诚、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和强烈的婚姻家庭观念形成了我国人民一向重视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的传统心态。重婚行为直接挑战一夫一妻制原则和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其最为严重的恶果是导致婚姻解体,家庭离散,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保留并完善有关惩治重婚罪的规定,有利于震慑和遏制重婚,进而有效地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减少部分婚姻家庭从和谐温馨走向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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