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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转包行为采取严格民事责任的可行性分析

2014-03-10 20:57:25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对于建筑市场中的转包和挂靠行为的严重危害,以及行政监督和现行民事法律规范规制的不足,并提出采取严格民事责任来解决,笔者之所以提出严格民事责任,主要因为该理论具有以下优势:

(一)法哲学基础

对建筑市场违法行为采取严格民事责任的法哲学基础在于维护法律体系统一性的必要。法治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在法律系统内部的统一性和协调性,尽量减少矛盾冲突,力求按同一的立法理念和指导思想而设计。所以既然作为经济法法律部门的建筑法等法律对前述违法行为采取了严格规范的立法精神,在民法领域内也同样要采取这种立法精神,否则就会造成立法冲突和法律适用的不一致,不仅难以发挥法律体系整体的规制作用,也造成违法行为人有机可乘,不法行为也因此屡禁不止。

(二)制度经济学基础

按照制度经济学理论,法律作为一种社会制度资源,在我国这样一个政府主导型制度变迁的社会,必须由立法机关强制性的提供给社会,即依靠社会自生秩序,是不可能向着有利于维系一个健康的建筑市场秩序的方向发展的,所以这种良好秩序的形成,必须由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立法和法律适用方面作出引导,来解决规则的普适性问题, 而严格民事责任的规范恰恰可以解决规则的普适性问题。

(三)法经济学基础

法经济学理论主张立法的设计本身也要考虑为实现一项立法目标,其立法成本和法律实施成本与收益要实现最大效益,即尽量用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的收益。前文已经探讨 过,要想有效减少违法行为,单纯依靠行政制裁性法律是不足当的,而选择严格民事法律责任进行规范,则可有效起到补充监督作用,这是因为利用严格民事责任,可以解决行政监督缺乏惩罚必定性的问题。我们知道民法的核心就是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有的民事法律规范都是依靠这两项手段去调整利益主体的行为,从而达到立法目的,所以笔者所建议的严格民事责任,主要内容不是规定某个权力机构如何纠察市场中的违法行为,而是对转包等违法行为人和诸如发包方这样的合法权益人就建筑工程相关权利、义务进行重新的分配,总体而言,即对违法行为人,法律不能使其从违法行为中受益,应当将从违法行为人处剥夺的权利赋予发包方等合法权益人,从而达到激发合法市场主体去监督违法行为的积极性,最终利用法院这个平台实现利益的调整,从而斩断违法行为人的获利之源。 这样的立法设计不仅解决惩罚的必定性问题,而且不必耗费巨大的行政资源,完全依靠市场主体的互相监督来实现,是最具效益的。

从以上的评述,我们可以知道对违法转包行为采取严格民事责任不仅是对现行立法的重要补充,维护了法制的统一性,而且是最有效益的遏制转包等违法行为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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