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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方工程发包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2014-02-02 23:33:28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一)慎重选择外协队伍

一是多渠道考察分包方的业绩及其信誉。对分包方的垫资能力、社会信誉、施工能力、业绩和技术设备配置等全方位进行了解,杜绝不良分包方进入。

二是建立黑名单机制。目前,有些分包方在协作中难于管理,不但不配合而且阻工,对于这样的队伍应该清理。

三是坚决避免与自然人合作。

(二)严格落实制度

有些法律风险是因队伍没有选择好引起的,而有些是因双方协作中制度执行不到位引起的。因此,在与分包方的合作中,一定要加大制度执行力度。

一是无论大小活必须先签约,坚决避免事后签订合同。

二是充分地利用好履约金和违约条款。与外协队伍协作必须按照标的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要从工程款中扣,应该在合同签订后交纳,并且将交纳履约保证金作为合同生效条件之一。同时,要在违约条款中约定,由于业主原因造成发包方的责任应当免除。

三是严格收方和结算程序。对于企业内部制定的收方和结算程序一定要体现在双方合同中,否则,本单位的工作程序对外协队伍没有约束力。

四是在协作过程中基础资料一定要扎实。这里的基础资料不仅包括支付、收方、结算等书面资料,也包括双方在协作中一些细小事情的约定。

五是把好工程款支付关,力诫超付,以便承担连带责任后及时得到追偿。

(三)加强双方沟通

一是要以合作者的姿态对待分包方。

二是在按照合同适当履行义务时,经常与分包方进行沟通,给其支持和帮助。分包方在施工中也不容易,他们面临的困难也是总包方的困难,帮助他们解决难题也是帮助自己解决难题。

三是严禁项目管理人员发生吃、拿、卡、要行为。“天下没有白吃的午餐”,分包方付出1元钱,可能想从总包方得到100元。发生此种行为不仅使企业效益流失,而且会滋生腐败。

目前,分包方以“打官司”创造经济效益的事情已不罕见。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总包方面临着许多难题:一是承担无效合同的民事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除了建设方同意的专项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之外,工程分包行为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二是不敢维权。总承包方与分包方的有些纠纷是业主原因造成的。但是,由于总承包方面对的是长期合作的业主,在权益受到侵害时顾虑较多。三是“据实结算”对总包方不利。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分包方既可以主张以无效合同中约定的单价结算,也可以要求“据实结算”。“据实结算”即面临着鉴定。鉴定机构一般按照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定额确定单价,按照双方提供的基础资料确定工程量。为避免这些不利情况的发生,总包方有必要与分包方之间保持良好沟通。

(四)加强劳务分包管理

劳务分包俗称包工不包料,其特征是分包方必须具有劳务资质,分包的对象是劳务作业而不是工程。实行劳务分包能规避如下风险。

一是双方结算时分歧较少。

二是能有效规避用工风险。

三是管理难度小。在劳务分包中,层层分包的可能性减少了,分包方发生的材料买卖、设备租赁等合同之债也减少了。减少了容易扯皮的环节,那管理难度自然降低了。

四是利润得以保留。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款四部分组成。转包、分包意味着将四部分费用全部包出去,而劳务分包仅仅分包了直接费中的工费。有些人认为转包中提取了2%~5%的管理费,那算是纯利润,其实不然。这几个点的管理费使总包方承受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很可能得不偿失。

(五)加强对管理人员的法律知识普及

实践表明,大多数案件是因为项目管理人员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知识欠缺造成的。鉴于目前还不能指望从社会上找足够的律师到企业中来从业,只能企业内部想办法。笔者认为,对现有管理人员不断地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是解决法务资源短缺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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