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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的项目在招标公告公布开标时间前提前开标的合法性

2014-08-23 17:58:25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公开招标的项目在招标公告公布开标时间前提前开标合法吗?

一项目全部中央投资教育校舍安全工程(教学楼建设),核准公开招标,且在省招标投标综合网发布招标公告,省网规定的开标日期是5月3日,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4月11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开标日)共23天。”

现在招标人学校要,请问合法吗?

应如何处理?

1.开标日期是否应该以招标文件之规定为准(在满足20天的情况下)?

2.如果招标文件规定是5月2日开标呢?

3.如果招标文件规定是5月3日开标,招标人应该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得到投标人书面同意确认?若部分投标人不同意怎么办?提前开标情况招标人应告知行政主管部门待批准?

4.拖延推后开标时间,法律法规有无规定啊?推后开标时间如何处理啊?

昆明律师回答:

招投标法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1.在招标文件要求开标时间满足20天情况下,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时间为准;

2.3.4.招标文件已经规定开标时间,如果开标时间不更改的话,无需另行得到投标人书面同意确认;

如提前或推迟开标的话,应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并批示,同时书面通知各投标单位。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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