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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工程招投标方面存在问题的几点意见

2014-08-23 18:06:21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一)建立健全和完善法律结构体系,并采取强有力措施使这些法律法规得到切实的贯彻执行。

(二)改进招标投标工作,使之逐步符合国际通行做法。逐步减少审批环节,改进评标定标、推行招标范本、弱化标底作用,推行合理低标价中标和无标底招标原则。在建筑市场上,各施工单位在管理水平、施工工艺、组织方案及工效等方面存在着差异,对于同一个工程项目,其建造成本离散性很大,设置标底作为标价的评价基准虽然符合一般意义上的公平原则,却脱离了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的基本出发点,并且依据预算定额编制的标底价也不能反映市场实际。因此,应淡化标底,在评标过程中,对低于标底的报价,不要轻易否决。在竞争及答辩过程中,投标人对低于标底的报价予以澄清,往往会反映出技术进步、新材料替代、强化管理在降低成本方面的重大突破,这种合理的低价正是业主和承包商共同追求的目标。推行招标示范文本,对工程施工的主要难点、工期、质量要求及投资计价方式、工程保险责任界面划分等等情况描述清楚,使投标人明确其权利、责任和义务范围,制订合理的竞标策略,做出适当的承诺。一旦中标人确立,在实施时碰到什么样的问题要用什么样的程序解决,都在招标文件里面可以找得到,所有要做事情已有预见和计划,工程开始有序推进。这样不容易引起合同纠纷。

(三)在招投标实施过程中,要加强政府监督,强化监督与服务,从严治理管理者的违规行为,使招标投标更加合理。政府监督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行为,因此,必须要有严格的限制,这不仅是在内容上,也包括所采用的方式和具体的途径,从当前的实际出发:

一是要提前介入监督和做好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与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相结合。在招标文件开始编制就介入进行监督,可以有效地促进招投标工作的规范运作,从源头上防止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行为,发挥重要作用。纪检监察处于政治和经济的结合点,在工程招标中加强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可以充分发挥其职能优势,使其成为工程招标活动健康运行的重要保证。

二是要处理好行政监督与项目法人的关系。现在,我国正在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招标是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关键一环,是项目法人为了选择一家实力强、信誉好、报价低的单位来完成建设任务的方法,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应监督的主要是公正性和公平性。《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项目法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这一条规定了项目法人在招标中的正当权利,一方面项目法人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有权组织招投标活动,政府职能部门应予支持;另一方面当项目法人无能力自行招标时,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代理。在招标方式上,《招标投标法》第十条规定: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二种,项目法人可根据工程的实际选择招标方式。从招投标的实践来看,公开招标有利于扩大招投标范围,增加招投标的竞争性和透明度,防止串标等腐败现象的发生。而邀请招标虽然操作上比较简单,也比较省时、省力,但行政监督大为削弱,其中产生各种弊端甚至腐败现象的可能性也大为增加。因此,在招投标活动中,尽管项目法人的正当权利应当得到尊重,但行政监督丝毫不能削弱,不仅是公开招标,对于邀请招标,行政监督也要加强,包括对邀请招标理由的审查、对邀请的投标人资格的审查等等,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对邀请招标的监督应当更为重视。只有真正处理好了行政监督与项目法人权利的关系,招投标活动才能更具活动力,有形建筑市场才能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

三是要处理好监督与服务的关系。监督是一种管理,它是服务于规范有形建设市场这一大目标的,管理也是服务,这是相对于总的目标而言。而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监督则首先必须从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角度出发来制定规范、把握程序、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而相对于监督而言,招投标活动中的另一个相关方面——有形建设市场交易中心的职能则主要是提供服务,为具体的招投标项目提供场地服务、信息服务和一条龙窗口服务。当前,建设工程交易正在打破“行业垄断、地方保护”的壁垒,全国统一开放的大市场也在逐步形成,由于我国地域广阔、行业分工等原因,使招标人对投标人的情况很难了解清楚,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国外建筑企业也将参与竟标,这就给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工作带来了更大的困难。鉴于此,交易中心的信息服务职能应当有进一步的深化,就是要强调为监督服务,通过与全国有形建设工程交易市场信息联网,加强对每个投标人的跟踪了解(如项目经理的动向,投标人资质、资信的变更,履约信誉,奖惩情况等等),并把信息及时提供给监督部门,以提高行政监督的效率。

四是依法维权,慎待投诉。建设项目招标过程中有四类当事人:一是招标人,二是投标人,三是评标专家,四是监督人。行政监督的一项重要使命就是要维护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而在这项工作中所要面对的一个问题就是投诉。

建设市场由于“僧多粥少”,竞争十分激烈甚至残酷,投标人为了中标尽了最大的努力,有的甚至是不择手段。在招投标活动中,投诉事例越来越多,投诉的内容“五花八门”,有法律法规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有当事人违规、过失的问题,也有恶意投诉的问题。作为监督部门应严格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对招投标每一个环节的监督,正确对待投诉。对于署名的投诉,应予高度重视,并进行调查核实,属于串标、漏标、私自交易、不公正公平评标、决标、监督不力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严肃查处;对调查核实后属于不符合事实的,应分析投诉者的投诉目的,如属恶意投诉的,则应追究投诉人的责任,因为他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一是耽误了工程建设的时间,二是扰乱了建设交易市场的秩序,三是增加了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压力;对于无证无举或匿名投诉,则可以不予理睬,以保护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工程招投标中注重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加强监督,狠抓落实,是工程建设领域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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