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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的赔偿标准及项目

2014-02-09 11:13:0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法律咨询:我的一个朋友,上海户籍,单位是上海市的,今年四十岁,已离婚,一个儿子今年就读中专一年级(智商偏低),父母都已退休,在上海的运输公司工作,因公务派遣到外地运送新车回上海的途中,在贵州在前天下午6点多时,由于雾大,汽车追尾出事故后,在120到时已死亡。目前尸体还在事故发生地。

请问:此事如何理赔,从哪些方面着手,可以赔多少,手续如何办理?非常感谢!

律师回复:

不知谁追尾?责任认定,应当按照上海的标准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几十万吧!!

相关内容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赔偿项目

医疗费

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误工费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护理费

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

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住宿费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财产直接损失费

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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