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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格式

2022-04-07 09:41:06 来源:http://www.chinalawyeryn.com 作者:易德祥律师

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

××省×县(区、市)人民法院:

因被告人彭某某等涉嫌强奸罪一案,被告人彭某某近亲属委托云南尚祥律师事务所易德祥、谢克超作为其辩护人为其提供辩护。在审理过程中,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发现 本案中侦查人员对李某某的讯问(询问)违反了法律规定,李某某所作对被告人彭某某有罪的供述证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具体如下:

1、在2020年9月23日侦查人员对李某某的询问中,侦查人员走进李某某,称“杂种、狗日的。您再给我装逼你试试,哪个先上哪个后上我都知道,吕某某都讲了,你不讲你等着死了。你以为你不讲你跑掉了,法官还不是手铐一拷。你沉默不语么,法官也认得。给要机会,要么就讲,人家少判点,你多判点。不可能,我调查一两个月。别人个把月就出来了,你一点机会也没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李某某进行询问,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所规定的采用威胁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一条所规定的使用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所搜集的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2、在2020年9月23日的询问中,侦查人员称“你咋个死的你给信?”的内容为采用威胁的方式进行的取证,依法应当予以排除。

3、在2020年9月23日的询问中,侦查人员称“你给是什么都弄来自己身上”的内容不排除让李某某编造谎言诬陷被告人彭某某的可能性。

因此,彭某某辩护人认为李某某在2020年9月23日所进行的供述和辩解依法应当予以排除,而之后的供述和辩解极有可能因侦查人员的威胁、引诱、欺骗,结合2020年9月23日李某某被询问后被恢复人身自由直到2020年12月3日被拘留前与王燕鹏、汤俊凯有解除、通信与本案有关的事宜的情况(因为李某某、王某某、汤某某三人均为嵩明县小街镇人,三人在案发之前一直都纠集在一起,三人关系极为密切,侦查人员也没有交待李某某不但向任何人透露此案的案情),辩护人认为所有李某某所作的供述和辩解均为虚假供述。

为此,辩护人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排除公安机关对李某某所作的全部讯问(询问)笔录,不能作为认定本案被告人彭某某有罪的证据!

特此申请,请求依法予以准许为谢!

申请人:

202×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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