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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两经“鬼门关”终获救

2013-03-14 20:25:57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核心提示

3年前,云南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一村庄发生一起凶杀案,死者是母子二人,而且是残疾人,家境贫寒,凶手为何要对母子二人下毒手呢?凶手究竟图个啥?警方经调查锁定了曾经强奸过该村妇的村民尹用国。

德宏中院两次审理均判尹用国死刑,尹用国均不服判,提起上诉,最终,省高院终审认定: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尹用国无罪释放。至此,尹用国坐了冤狱555天。尹用国日前拿到了期盼已久的国家赔偿金。

老强奸犯涉嫌杀人

尹用国是梁河县芒东村村民,今年58岁。11年前,他因强奸同村村民雷女士,被判有期徒刑3年,刑满释放后一直在家务农。3年前,雷女士母子被杀,他再次被列为头号犯罪嫌疑人。2004年4月2日,雷女士母子被人杀害,母子都是残疾人,雷女士是个哑巴,儿子是个跛子。雷女士家境贫困,无财可图。谁会下如此毒手呢?这让警方十分不解。这时,死者家属和村民提供了一条重要线索:几年前,雷女士曾遭尹用国强奸,为此,尹用国还坐过牢。刑满释放后,尹用国对雷女士耿耿耿于怀。4月19日,梁河县警方以尹用国涉嫌故意杀人,将他刑事拘留。同年11月,德宏州人民检察院对尹用国以犯故意杀人罪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两次经历“鬼门关”

2004年12月24日,德宏中院审理认为:1996年8月29日,尹用国因强奸雷女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尹刑满释放回家后,经常遭到雷女士的儿子责骂,就产生了杀死雷家母子二人的想法。法庭开庭审理时,尹用国矢口否认杀人事实,德宏中院采信了公诉机关的证据,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尹用国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尹用国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3月17日,云南省高院作出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3个月后,德宏中院再次作出判决:尹用国依然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死者家属4.4万余元。

无罪推定救了“杀人犯”

二审期间,省高院为尹用国指定了治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熊健奎。通过大量的调查取证和详细阅卷,熊健奎确立了无罪辩护的意见。熊健奎提出一审判决认定的所有证据中,始终存在着几大疑点:疑点一:尸检报告证明两被害人是被他人用钝器猛击头部,造成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而尹用国的供述却是“与被害人扭打”“用拳头打”……没提使用过凶器。疑点二:而一审法院认定,尹用国杀害雷女士是因为怕其看见自己“行凶”,杀人灭口。可据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平面图,两受害人相距160米,中间隔着有房子,雷女士不可能看见尹用国“行凶”场景。所以,尹用国杀害雷女士的理由不能成立。疑点三:尹用国几次供述的杀人行为、过程等。每一次供述之间都是相互矛盾的,其供述也与现场勘查笔录不符。省高院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尹用国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2005年9月6日,省高院终审宣告尹用国无罪释放,尹用国重获新生。此时,尹用国在看守所里关押了555天。

日前获得国家赔偿

出狱后,尹用国向德宏州人民检察院、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23万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的国家赔偿。德宏州检察院、德宏州中院认为,由于尹用国自己故意作了虚假供述,而被羁押和判处刑罚,国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尹用国随后上诉到省高院。省高院认为,德宏州检察院、德宏州中院没有证据证明尹用国主观上有“故意作虚假供述”的情形,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裁定由德宏州检察院、德宏州中院共同赔偿尹用国4万余元。最近,尹用国终于拿到所有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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