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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中能够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请求的条件

2014-04-28 11:43:15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1.必须有被害人遭受精神损害的事实。被害人只有在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到精神损害时,才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附带民事诉讼。评价“精神损害事实”应从三方面进行:(1)社会上人们对被害人的不利评价,如被害人名誉受贬低,人物形象受玷污,造成不良影响,人格尊严受到损害等;(2)被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程度,这既要观察被害人的具体反映,又要根据行为人的侵害状况,按“一般人的观众”衡量被害人可能遭受精神损害的轻重程度;(3)被害人可能造成间接物质损失的不良后果,如被害人遭受精神损害后影响其正常的生产、工作、经营等情况,减少其正常的经济收益等。通过以上三个方面的评价,看被害人是否存在精神损害的事实,如果存在,就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附带民事诉讼。

2.被告人必须有过错。过错是指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通过其行为表现出来的并受社会舆论和道德谴责的这样一种综合因素。 过错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必须有被告的过错,即故意或过失。在这里,“故意”作为一种过错当然没有什么争议,如在侮辱、诽谤罪中,被告人都是由于主观上的故意才实施犯罪行为的,当然也就给被害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但是“过失”能否作为被告人的一种过错呢?笔者认为,“过失”也可以作为被告人的一种过错,如在伤害案件中,由于被告人的伤害行为,给被害人人身造成损害,这种身体上的损害会引起精神上的痛苦(如肢体残废生活不能自理,精神上就会痛苦)。在这里,被告人对被害人精神损害就是一种“过失”。再如,在强奸案件中,被害人会因此而遭受精神上的痛苦,但被告人的主观过错对被害人的精神损害来说也是一种“过失”。因此,我们认为,被告人的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只要被告人主观上存在过错,造成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被害人就能提起诉讼。

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被害人遭受的精神损害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有因果联系,也就是说,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导致了被害人遭受精神损害。只有当精神损害与犯罪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时,被告人才承担责任,被害人才能提起诉讼。并且,这种因果关系是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是间接的因果关系,则不能提起诉讼。直接因果关系是被告人的犯罪直接导致被害人遭受精神损害,如侮辱、诽谤罪就直接导致被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如果犯罪行为没有直接导致被害人精神损害,那么被害人就不能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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