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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案件中学校补充赔偿责任的追偿权

2014-01-31 15:11:3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当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是否有权向直接侵权的第三人追偿?根据该解释第六条的相关规定,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直接侵权的第三人追偿。

首先,第三人侵权,由第三人自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符合民法“自己责任原则”,且该第三人承担的应该是终局责任。如果学校承担责任后,不能追偿的话,则减小了赔偿义务人的责任,过错与责任就会出现严重的不对等;

其次,学校毕竟不是直接侵权人,只是保护义务没有尽到而已,只是替人受过,既然是代行义务,就应当享有追偿权利,这才符合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

再次,有过错就应当承担责任,同样可以在此得到体现,本来补充赔偿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有效保护权利人利益的,对有过错的学校就是一种惩罚,它是基于第三人的赔偿能力而定,追偿故然有风险,而且风险特别大,甚至可能追偿权的实现成为不可能。

第四,如果学校不追偿,是其对权利的放弃,而非其不具有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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