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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木果实致人损害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承担与免责

2014-01-31 15:13:44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树木果实致人损害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赔偿权利主体是受害人,可以直接向赔偿义务主体请求赔偿。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树木果实致人损害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赔偿义务主体,是树木果实的所有人和管理人:

(1)所有人。树木果实的所有人,是树木果实致人损害的最直接的赔偿义务主体。当树木果实的所有人直接占有、管理该物时,该树木果实致人损害,该所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管理人。树木果实由非所有人管理、使用时,其赔偿义务主体不再是所有人,而是由管理人作为赔偿义务主体。

树木果实致人损害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为:

(1)树木果实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无过错。依《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所有人或管理人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免除其赔偿责任。由于已经明确规定所有人、管理人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即可免责,所以不必再证明其他免责事由的存在。

(2)不可抗力。如果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免除其所有人、管理人的赔偿责任。在此,应当严格区分不可抗力与一般自然力原因的区别,例如,一般的风把本该修剪的枯枝吹落致人人身损害,是一般自然力致害,树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而台风使得树木倾倒致人损害为不可抗力,树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可以免责。

(3)第三人过错和受害人过错。完全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树木果实致害他人,其所有人、管理人免责,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应由第三人承担。如果第三人过错行为与树木果实的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行为相结合而发生致害结果,依共同过错责任处理。完全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免除树木果实的所有人、管理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损害是由双方过错行为造成的,则依混合过错原则实行过失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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