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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人员致人损害构成要件

2014-06-14 09:47:14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依据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规定性,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致害责任的构成,须具备以下要件:

第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须有执行职务行为,且该行为违反法律。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的行为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才能构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虽然造成他人损害,但如果不是执行职务的行为,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只能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对此,该条明确规定了“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是否执行职务,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替代责任的决定性因素。确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范围的依据,一般采用客观说,即以执行职务的外在表现形态为标准,如果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指示办理的事件要求相一致,就应当认为是属于执行职务的范围。

因此下列行为不属于执行职务范围:一是超越职责行为。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包括为了实现其职能的一切行为在内,但工作人员超越了他的职责范围而实施的行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承担责任。

二是擅自委托行为。工作人员未经授权,擅自将自己应做的事委托他人去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该人所为的侵权行为不负责任。三是违反禁止行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明令禁止的行为工作人员而为之,不属于执行职务行为。四是借用机会行为。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提供的机会,趁机处理私事而发生的损害,如果行为与执行职务没有关联,不属于执行职务范围。如果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以执行职务为方法,故意致害他人,以达到个人不法目的,虽然其内在动机是出于个人的私利,但其行为与职务有内在的关联,因此也认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

第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了客观的损害后果。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损害事实要件,即侵害人身权,具体是指侵害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损害事实,可以是人身损害事实,也可以是精神损害事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只有造成上述损害事实,才能构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无损害则无赔偿。

第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须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首先,要求这种因果关系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即执行职务行为是损害事实的原因,该损害事实确系该执行职务行为造成的客观结果。其次,判断这种因果关系以相当因果关系为判断标准,即依通常的社会知识经验判断,具有适当条件关系的,即可确认其有因果关系,不采取严格的必然因果关系标准。再次,有因果关系的,可以构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无因果关系的,不构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最后,应当明确,这一因果关系要件,是指直接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只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

第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观上须有过错。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中的主观过错,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身的过错。这种过错的内容,主要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选任、监督、管理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上的过错,基本内容是过失,但不排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尽管在很多情况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并没有过错,但由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身具有过错,仍构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至于工作人员的过错,只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追偿权的构成起作用。

认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主观过错责任要件,采推定方式,即执行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即可依此推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观过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如果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无过错,应当依法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证明成立的,免除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不能证明或证明不足的,推定成立,认定其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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