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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致人损害怎样处理

2014-06-14 09:48:39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对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应如何处理

这里所说野生动物是指自然界生存的野生动物,不包括人工驯养的野生动物。自然界的野生动物可分两种:一是一般野生动物;一是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一般野生动物,如果是因人为原因使其致人损害的,应按一般侵权处理。如张某等三人,见树上有一米高左右的椭圆形野蜂窝,即用石头惹砸,致使野蜂受惊,漫天飞舞,将蜂窝附近一头正在放牧的耕牛蛰死。对此,应直接按一般侵权处理,不能适用《民法通则》127条。

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致人损害, 也时有发生。如早在1990年6月2日《农民日报》曾报道: 89年冬至90年春神龙架自然保护区的华南虎先后跳入村民的猪圈、羊圈里,吃掉了80多斤重的一头猪,衔走了70斤左右的两只大山羊。由于黑熊、野猪、猕猴等破坏庄稼,许多村庄的农民防不胜防。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不同于“赔偿”。对自然保护区重点保护动物致害的,应按这一规定处理,不适用《民法通则》127条。对于自然保护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致害的“补偿”问题,目前国家尚无统一规定,各个地方的规定和补偿标准亦不一样。因而,对于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致害的“补偿”,应当根据各地具体规定和实际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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